法律咨询热线
136-0532-88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6-28 16:45:12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此复
首席律师
周海滨律师
联系方式
周海滨律师:
手机:13605328891
座机:0532-85906119
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三楼,位于海洋大学麦岛分校,公交站点为徐家麦岛,对面是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