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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岛副市长罗永明获刑14年 受贿312万

  发布时间:2009-07-01 14:50: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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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岛副市长罗永明获刑14年 受贿312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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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26 12:25:45 山东商报       新闻报料

    原青岛市副市长罗永明获刑14年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贿款312万 判决已经生效

 

 

 

2月26日,青岛市原副市长罗永明受贿一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图为法庭上的罗永明(资料图片)

    山东商报消息 记者昨日从泰安市中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原青岛市副市长罗永明涉嫌受贿一案近日有了结果。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罗永明共受贿312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据了解,一审宣判后,罗永明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于6月23日生效。

    据了解,罗永明任青岛市副市长(正厅级)期间,曾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工作。2007年11月14日,罗永明被逮捕。

    今年2月26日,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永明受贿一案。

    现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永明利用担任青岛市建委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市政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0年底至2006年9月,先后收受 12个单位和个人所送人民币86.9万余元、新西兰元20万元、美元9.2万余元,另有名牌手表(卡地亚手表)、钻戒各一个,金条一块、家用电器一宗,授意请托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45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其特定关系人房产一套。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2万余元。

    鉴于被告人罗永明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判罚的情节,法院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罗永明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于6月23日生效。(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刘庆伟)

    罗永明简历:

    罗永明,1953年11月生,四川通江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学历。曾任解放军基建工程兵第二支队文书、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青岛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助理工程师、副经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青岛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市城建开发公司经理、党委书记、中共青岛市委东部开发指挥部临时工委副书记、副总指挥,中共青岛市委建设工委副书记、东部开发指挥部临时工委书记、总指挥,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中共青岛市委建设工委副书记、市建委主任、党组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罗永明是中共山东省第七、八次党代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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