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侦查羁押期限

  发布时间:2009-07-16 12:40: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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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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