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作者:陆静玉 来源:新民网 发布时间:2009-09-28 20:02: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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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中国上海政府网9月28日消息:“对轻微犯罪的在校生、70岁以上老年人等七类犯罪嫌疑人,可认为无逮捕必要”、“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社会关注等九类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引导侦查”。9月2…

        据中国上海政府网9月28日消息:“对轻微犯罪的在校生、70岁以上老年人等七类犯罪嫌疑人,可认为无逮捕必要”、“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社会关注等九类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引导侦查”。9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举行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刑事案件适时介入、捕前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四份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规范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督配合机制。

据介绍,四份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经济犯罪案件通报监督、轻微犯罪案件逮捕条件等刑事诉讼环节的监督配合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居所或者相对稳定的工作,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且具有在校生、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犯罪预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七种情况之一的,可认为无逮捕必要。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建立“无逮捕必要可行性评估”制度,并制作《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参考依据。

        为加强打击犯罪合力,确保准确、高效办案,市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刑事案件适时介入、捕前协商工作意见,对适时介入、捕前协商工作的适用范围、职能分配、适用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等九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确保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防止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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