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电缆线盗窃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1-03-20 17:52: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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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盗割电缆线盗窃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情200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徐某在侯月线王家庄1号隧道附近准备割电缆线时,发现路边有汽车开来,二人扔下摩托车及作案工具后逃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

盗割电缆线盗窃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0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徐某在侯月线王家庄1号隧道附近准备割电缆线时,发现路边有汽车开来,二人扔下摩托车及作案工具后逃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两人交待,2006年8、9月份,两人在侯月线王家庄隧道盗割电缆线共4次,总价值12048.8元。

审判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共同盗窃铁路器材,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能主动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2006年9月中旬二被告人在侯月线王家庄1号隧道附近为了盗窃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争议

审理本案有两处争议点:

一、被告人李某、徐某共同盗割铁路电缆线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者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本案中二被告人最后一次盗割电缆线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评析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涉及到本案,通过具体的分析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要件,所以法院最终以盗窃罪论处。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而在本案中,法官们通过走访、调查和向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得出二被告人盗割隧道内的电缆线的行为,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法院最终以盗窃罪论处。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本案中二被告人来到铁路隧道附近准备盗割电缆线时,发现路边有汽车开来,二人随即逃跑。可以得知,二被告人并未“着手”实行犯罪。所以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最后一次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吴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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