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赏等走私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2-11-10 13:11: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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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第11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赏:男,45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年6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许涛:又名许惠涛,男,40岁,汉族,渔民。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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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 

 

 

 

     

黄赏等走私毒品案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赏:男,45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涛:又名许惠涛,男,40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

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河:男,37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美生:男,45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振鸿:男,32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木深:男,30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木炎:男,35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镇,又名李永镇:男,32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

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佛林:男,46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20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国超:男,5l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桓:男,23 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成群:男,32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振贵,又名张振桂:男,29 岁,汉族,渔民。因涉

嫌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木材:男,23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1998年7 月21 日,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赏、

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

陈国超、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犯走私毒品罪,向广东省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8 月13 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

明:

    1998年4 月17 日,被告人黄赏、郭美生、李木深、李木炎、

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受陈凯(另案处理)雇佣,由被告人黄

赏负责,在一艘铁船上改装暗仓准备到柬埔寨海域向国内非法运载

大麻。同月22 日,陈凯又雇佣被告人许涛作船长,议定的运载大

麻数量为3 吨,运费人民币(下同)55 万元。当晚,由被告人许涛

为船长,陈凯并预付运费3 万5 干元;被告人黄赏、陈国超、李佛

林为驾驶员,被告人郭美生为通信联络员,被告人李木深、李木炎、

李镇为轮机,被告人刘桓为船员共9人,在香港居民李光的率领下,

驾驶改装后的铁船从汕尾市甲子港到达柬埔寨海域,向一艘外籍货

轮驳接大麻219 箱,共4354 公斤。被告人黄赏和许涛因所载数量

超出原议定数量,二次与陈凯联系要求追加运费30 万元,陈凯先   21

追加10 万元,该款按许涛要求分发给铁船上各被告人的家属。5

月2 日早,铁船返回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的预定区域。

    在1998年4 月30 日晚,受陈凯同伙李忠(另案处理)雇佣,以

被告人林河为船长,被告人林振鸿为轮机,被告人黄成群、张振贵、

林木材为船员,驾驶一艘木船到达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5月2 日

早上9 时许,该木船向被告人许涛等人驾驶的铁船驳接大麻,此后。

两船逃离现场途中,被武警边防总队的巡逻艇截获。边防人员在木

船上查获大麻草219 箱,共4354 公斤。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可疑

大麻草中检出大麻的主要成份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

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

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无视国家法律,从境外非法将大量大麻运

入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

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起主

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

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

罚。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辩称其不

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振鸿

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予采纳。被

告人黄成群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是载运毒品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与

其他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以采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 年9月6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许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林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

    4.被告人郭美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被告人林振鸿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6.被告人李木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7.被告人李木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8.被告人李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9.被告人李佛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10.被告人陈国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11.被告人刘桓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

夺政治权利四年;

    12.被告人黄成群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3.被告人张振贵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4.被告人林木材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5.赃款人民币37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

大麻以及走私工具船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陈国超不服,

分别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黄赏、许涛、李木炎、

陈国超和被告人郭美生、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逃避海关监   23

管,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大麻进入我国海域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

罪;上诉人林河和被告人林振鸿、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接应从

柬埔寨非法偷运入我国海域的大麻的行为,亦均构成走私毒品罪。

走私大麻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

赏、许涛、林河和被告人郭美生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从

重处罚;上诉人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镇、

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

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国超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

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本案起一定作用,予以从轻处罚,其上

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

程序合法,对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郭美生、林振鸿、李木

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量刑适当,但

对陈国超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

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于1998 年12 月7 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的上诉;

    2.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黄赏、许涛、

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刘桓、

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的定罪量刑和对陈国超的定罪部分;维持

原审关于没收毒品大麻、赃款、走私工具船只的判决;

    3.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陈国超的量刑

部分;

    4.上诉人陈国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

政治权利五年。

    二、主要问题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24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我国第一例走私毒品大麻适用死刑的案件。

    大麻因含有四氢大麻酚而具有毒副作用和人体依赖性。人吸食

大麻,四氢大麻酚迅速由肺入血,尔后进入人体其他组织,对人体

的心肺系统、内分泌系统与遗传、血液与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

等均有相当的危害。四氢大麻酚还具有强烈的致幻作用,能刺激大

脑皮层,使人的神经系统紊乱,从而诱发精神病。1988 年1 月,

瑞典卫生部门发表一项研究报告表明,经常吸用大麻者(已经吸用

50 次以上),患精神病的人比一般人高五倍,偶然吸用大麻者,患

精神病的人也要高出两倍。

    国际上首先对大麻管制的国际公约是1925 年的国际阿片管制

公约。1968 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建议所有国

家对大麻加强管制。1969 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大麻是依赖

性药物,建议将其置于法律控制之下。

    我国在刑事法律中明确将大麻列为毒品予以禁止并对相关行

为处以刑罚,始于1990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纳了该

决定中的规定。但是,《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 年刑法只对以鸦

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规定了处刑的毒品数量

标准,而对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刑

的数量标准没有规定。对以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为对象的毒品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特定毒品

与海洛因的相当值确定处刑的数量标准。此前也有过多起对贩卖大

麻的毒品犯罪予以处刑的案例。

    我国禁毒机关的专家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吸食毒品现象中,基

本以吸食海洛因和鸦片为主的实际情况,参照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

有关国家对几类毒品的换算表(如大麻的相当值为1 克海洛因

=1000 克大麻),制定了国际上几种常见毒品与海洛因的换算   25

值,供处理毒品案件时参考。其中,1 克海洛因:1000 克大麻,即:

克大麻=0.001 克海洛因。为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迫切需要,在

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一相当值,对以大麻为对象的毒品犯罪予以

惩处。本案黄赏等人结伙大量从国外走私毒品大麻入境,在我国尚

属首例,数量达4354 公斤,也即相当于4354 克海洛因,属于走私

毒品数量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

定,全案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刑幅

度内,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各自

的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因此,一、二审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

处14 名被告人相应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是正确的。

 

(审编:任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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