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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赏等走私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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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
黄赏等走私毒品案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赏:男,45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涛:又名许惠涛,男,40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
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河:男,37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美生:男,45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振鸿:男,32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木深:男,30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木炎:男,35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镇,又名李永镇:男,32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
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佛林:男,46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20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国超:男,5l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桓:男,23 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成群:男,32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振贵,又名张振桂:男,29 岁,汉族,渔民。因涉
嫌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 年6 月6 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木材:男,23 岁,汉族,渔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
罪,于1998年6 月6 日被逮捕。
1998年7 月21 日,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赏、
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
陈国超、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犯走私毒品罪,向广东省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8 月13 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
明:
1998年4 月17 日,被告人黄赏、郭美生、李木深、李木炎、
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受陈凯(另案处理)雇佣,由被告人黄
赏负责,在一艘铁船上改装暗仓准备到柬埔寨海域向国内非法运载
大麻。同月22 日,陈凯又雇佣被告人许涛作船长,议定的运载大
麻数量为3 吨,运费人民币(下同)55 万元。当晚,由被告人许涛
为船长,陈凯并预付运费3 万5 干元;被告人黄赏、陈国超、李佛
林为驾驶员,被告人郭美生为通信联络员,被告人李木深、李木炎、
李镇为轮机,被告人刘桓为船员共9人,在香港居民李光的率领下,
驾驶改装后的铁船从汕尾市甲子港到达柬埔寨海域,向一艘外籍货
轮驳接大麻219 箱,共4354 公斤。被告人黄赏和许涛因所载数量
超出原议定数量,二次与陈凯联系要求追加运费30 万元,陈凯先 21
追加10 万元,该款按许涛要求分发给铁船上各被告人的家属。5
月2 日早,铁船返回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的预定区域。
在1998年4 月30 日晚,受陈凯同伙李忠(另案处理)雇佣,以
被告人林河为船长,被告人林振鸿为轮机,被告人黄成群、张振贵、
林木材为船员,驾驶一艘木船到达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5月2 日
早上9 时许,该木船向被告人许涛等人驾驶的铁船驳接大麻,此后。
两船逃离现场途中,被武警边防总队的巡逻艇截获。边防人员在木
船上查获大麻草219 箱,共4354 公斤。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可疑
大麻草中检出大麻的主要成份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
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刘桓、
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无视国家法律,从境外非法将大量大麻运
入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
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起主
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陈国超、
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
罚。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辩称其不
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振鸿
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予采纳。被
告人黄成群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是载运毒品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与
其他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以采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 年9月6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许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林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
4.被告人郭美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被告人林振鸿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6.被告人李木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7.被告人李木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8.被告人李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9.被告人李佛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10.被告人陈国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11.被告人刘桓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
夺政治权利四年;
12.被告人黄成群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3.被告人张振贵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4.被告人林木材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5.赃款人民币37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
大麻以及走私工具船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陈国超不服,
分别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黄赏、许涛、李木炎、
陈国超和被告人郭美生、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逃避海关监 23
管,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大麻进入我国海域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
罪;上诉人林河和被告人林振鸿、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接应从
柬埔寨非法偷运入我国海域的大麻的行为,亦均构成走私毒品罪。
走私大麻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
赏、许涛、林河和被告人郭美生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从
重处罚;上诉人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镇、
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
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国超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
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本案起一定作用,予以从轻处罚,其上
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
程序合法,对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郭美生、林振鸿、李木
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量刑适当,但
对陈国超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
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于1998 年12 月7 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的上诉;
2.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黄赏、许涛、
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刘桓、
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的定罪量刑和对陈国超的定罪部分;维持
原审关于没收毒品大麻、赃款、走私工具船只的判决;
3.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陈国超的量刑
部分;
4.上诉人陈国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
政治权利五年。
二、主要问题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24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我国第一例走私毒品大麻适用死刑的案件。
大麻因含有四氢大麻酚而具有毒副作用和人体依赖性。人吸食
大麻,四氢大麻酚迅速由肺入血,尔后进入人体其他组织,对人体
的心肺系统、内分泌系统与遗传、血液与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
等均有相当的危害。四氢大麻酚还具有强烈的致幻作用,能刺激大
脑皮层,使人的神经系统紊乱,从而诱发精神病。1988 年1 月,
瑞典卫生部门发表一项研究报告表明,经常吸用大麻者(已经吸用
50 次以上),患精神病的人比一般人高五倍,偶然吸用大麻者,患
精神病的人也要高出两倍。
国际上首先对大麻管制的国际公约是1925 年的国际阿片管制
公约。1968 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建议所有国
家对大麻加强管制。1969 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大麻是依赖
性药物,建议将其置于法律控制之下。
我国在刑事法律中明确将大麻列为毒品予以禁止并对相关行
为处以刑罚,始于1990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纳了该
决定中的规定。但是,《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 年刑法只对以鸦
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规定了处刑的毒品数量
标准,而对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刑
的数量标准没有规定。对以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为对象的毒品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特定毒品
与海洛因的相当值确定处刑的数量标准。此前也有过多起对贩卖大
麻的毒品犯罪予以处刑的案例。
我国禁毒机关的专家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吸食毒品现象中,基
本以吸食海洛因和鸦片为主的实际情况,参照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
有关国家对几类毒品的换算表(如大麻的相当值为1 克海洛因
=1000 克大麻),制定了国际上几种常见毒品与海洛因的换算 25
值,供处理毒品案件时参考。其中,1 克海洛因:1000 克大麻,即:
1 克大麻=0.001 克海洛因。为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迫切需要,在
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一相当值,对以大麻为对象的毒品犯罪予以
惩处。本案黄赏等人结伙大量从国外走私毒品大麻入境,在我国尚
属首例,数量达4354 公斤,也即相当于4354 克海洛因,属于走私
毒品数量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
定,全案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刑幅
度内,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各自
的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因此,一、二审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
处14 名被告人相应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是正确的。
(审编:任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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