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玉米案件再审

  发布时间:2017-02-14 13:36: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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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当事人:兴奋得只睡2小时

2017-02-14 01:39:48 来源: 新京报(北京)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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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 择日宣判)

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当事人:兴奋得只睡2小时2月13日庭审结束后,王力军心情轻松,站在巴彦淖尔中院门口。新京报记者 付珊 摄

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当事人:兴奋得只睡2小时王力军手写的最后陈述。

昨日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按照最高法的再审指令,对当地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一案开庭再审。

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在律师看来,自2016年2月6日起,个人收购粮食已经不为“国家规定”所禁止,王力军作为农民收购粮食的行为,也非行政违法行为。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再宣判。

“我很高兴,我快要自由了。”庭审结束后,王力军对新京报记者说。

公诉方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9点整,审判长宣布开庭,两位法警分别搀着王力军的两条胳膊,将他送上被告席。

昨日,王力军在法庭上说话流畅、语气坚定,当法官请他陈述时,他表示,不认为自己犯了罪。

昨日的庭审对外公开,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有至少50人,除了王力军的家属、媒体,还有巴彦淖尔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参与了旁听。

公诉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行为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且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因而,公诉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去年4月5日,一审开庭。10天之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让我轻轻松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再审决定书上表示,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昨日,公诉方同样认为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王力军律师也表示认可。

开庭前一晚,王力军本打算早点休息,但躺在床上,他反复地默念庭审上要说的话,又想到自己有希望恢复自由,兴奋得一整晚只睡了2个小时。

王力军在庭审上宣读了自己手写的一份最后陈述,其中写道:“我恳请中院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让我闲置在家两年多的脱粒机以及农用车再响起来,为我们家庭和周边的粮农再忙碌起来。”

聚焦

是否行政违法成控辩焦点

尽管控辩双方在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并无争议,但就是否行政违法进行了辩论。

公诉方认为,王力军违反了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

公诉方提出,王力军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公诉方认为,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8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王力军年收购玉米数量远远超过了50吨。

而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张雪峰认为,王力军的行为并不违反行政法规。

王殿学称,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将第一款中“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依此条例,非公司的个人收购粮食已不需要取得资格,这是新条例对个人收购粮食的限制条件的取消。因此,自2016年2月6日起,个人收购粮食已经不为 国家规定 所禁止,王力军作为农民收购粮食的行为,也非行政违法行为。”王殿学在辩护词中写道。

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收购粮食资格的要求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王殿学认为,这一管理办法也能证明,农民收购粮食不违反行政法规。

对此,公诉方认为,2016年2月6日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修改在当时并未对农民收购粮食全面放开。本案原始判决是在2016年的4月,在此之前,也没有全面放开。

之后在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才对农民收购粮食全面放开。所以,公诉方认为,王力军在行为发生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

专家说法

“是否行政违法,应由行政机关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应该由工商局、粮食局等相关行政部门来判断,检方没有判定行政违法职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则认为,公诉方的认识有一定的道理,要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依据,来判断王力军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案卷,王力军于2014年到2015年收购玉米,在当时的确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

“但是,法律上有个法律术语:从旧兼从轻。以本案为例,当考虑是否对王力军处罚的时候,他的行为是不是已经不违法了。如果允许,应该按照 从轻 的原则,从有利于王力军的角度来处理。”王敬波说。

王敬波表示,从“从轻”的原则来说,她不认可公诉方的意见,不应追究王力军的行政责任。


王敬波认为,公诉方有权提出被告构成行政违法,也有权移交给相应的行政机关,但是无权认定。最终,法院和检察院都要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行政机关来认定王力军是否违法,这次开庭只针对王力军的刑事案进行判决,法院可以经由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也可以不建议,这是属于法院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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