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一审获刑十八年

  发布时间:2017-02-19 08:30: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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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一审获刑十八年

时间:2017-02-18 08:39: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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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济南2月17日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17日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鸿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余万元。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余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余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571余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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