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后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17-03-16 13:05: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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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借款人因无法偿还借款,便与贷款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用房屋抵偿借款,在履行以房抵债协议过程中贷款人反悔,要求继续偿还借款。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抵债的行为。近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房抵债后反悔的案件。

原告孙某与齐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9月27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齐某多次向孙某借款共计397000元。约定月利息2%。2011年12月6日,双方针对借款及结算的利息共计50万元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书,齐某将其所有的一户平房及院落做价186万元抵偿给孙某,孙某返还齐某136万元。在双方尚未办理过户前孙某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齐某偿还原借款及利息50万元。可是齐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以房抵债协义,应履行该协议,孙某反悔属于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以物抵债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在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后发生清偿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债权人未实际受领时,并不因此产生新的债权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未消灭。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此前的金钱债务。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齐某偿还孙某本金及利息5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之前,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金钱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致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变化,从原来金钱债务转化为以货物代偿欠款的新的法律关系,原来的金钱债务消灭。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后,债权人只能根据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主张权利,其仅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交付货物,基于原来金钱债务已经消灭,债权人不能基于原法律关系请求债务人支付价款。另一种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签订未履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法律关系并未消灭,以物抵债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了抵债物,在未现实受领之前,以物抵债协议不发生约定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债权人仍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此前的金钱债务。产生上述分歧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没有对以物抵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务中法官对此问题的理解亦不尽相同,造成了执法裁判的不统一。

以物抵债,亦称为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从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的原因分析,就实务中大部分情况来说,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严重恶化,负债累累,要求债务人以金钱方式清偿债务可能性不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允许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此乃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所作的无奈之举。债权人选择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情况下并非如买卖合同一样要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而是通过变现物品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其本意是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原来的债务,以使原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将以物抵债理解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较为恰当。故上述认为以物抵债目的在于消灭旧债务,成立新债务的观点不符合当事人本意,显然不成立。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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