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企业法律实务应用

  发布时间:2017-06-08 12:18: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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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企业法律实务应用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周海滨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

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企业经营,与企业法律实务密切相关。

    一、尽职调查

以土地转让为例,土地出卖方和买受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于出卖人的信用情况、土地性质、产权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买受人需要做详尽调查(必要时委托律师做尽职调查),以谋求买卖双方信息的尽量对称。

股权转让以及一些重要资产的转让都会涉及尽职调查问题。

    二、合同优势地位的转换

以房地产领域的设计合同等为例,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商与设计公司的地位比较是十分明显的,选择哪家设计公司、合同价款的范围,都为开发商所控制。可以说,合同签订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开发商处于优势地位。

但是该类合同签订后,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发生转变。前期的设计合同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概念性,由于专业性上的差异,此时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开发商转为劣势,设计公司会不会安排顶级专业人士、设计成果是否充分体现了委托方的意图、设计人员是否以及穷尽了其思维等,均为开发商所无法实际控制。

其他委托合同等类似合同也会存在上述问题。

对策:

1、选择品牌、有信誉的设计公司。品牌体现了其历史不俗业绩,另设计公司为维护其品牌也会谨慎工作;

2、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谋求长期合作关系,必不会过分拘泥于一时之小利。

3、完善成果评价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于较为抽象的设计成果,必要时要进行“善意的否定”,不要轻易认可其设计成果,把方案打回去,有可能会激发设计人员更多的潜力,所谓达到“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前进的效果。

4、合同付款条款、违约条款的合理设置。合同条款的设置并非是绝对化的维护甲方利益,而是在利益均衡中,激发合作方的潜力并使其保有一定的紧张度,以合同成果的高效完美为目标。

5、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一般企业都对合同签订问题给予了充分重视,但是对于合同监管,由于各方面原因,往往很难跟进。合同履行的监管以及事后的总结,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如何防范员工的舞弊行为

资本与工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从某种角度看,存在天然的对立关系。员工舞弊现象,在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是存在的。

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上往往存在多个层级,企业家虽然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在具体管理事项上,可能基层管理该事项的员工,其信息要优于该企业家。

打个比方,把企业家比作“太阳”,把各个部门比作“大树”,把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比作“小草”。太阳照耀大地,但是,大树下仍会有“树荫”,即使是一株小草,也会有自己的一份阴凉。这树荫下,就是太阳照射不到的地方。

换句话说,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企业家是无法控制公司管理的每一个地方的。在一些基层的具体管理事务上,企业家的信息可能会弱于具体工作人员。

如甲方的采购部门,乙方往往会把重心放在迎合甲方具体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上。而对于具体采购事项的把握,具体招标、采购的运作,往往是企业家无法或没有精力直接介入的。

对策:

1、   事先视角:建立数据库(如价格数据库),淡化阴影的存在。

2、   事中视角:制度、管理的跟进。所谓“如影随形”。

3、   事后视角:审计、惩罚。所谓“阴影里的代价很大,不如抬头看天”

4、   分权机制:即将树荫大而化小,以求互相制约。如采购分为:货源选择、谈判、确定、付款等不同职责。

5、   激励机制:奖金、股权激励、事业合伙人等。所谓“低头看阴影,不如抬头向前,前方更美好”

    四、公司股权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于是衍生出了“信息披露”、“股东查账权”问题。

该方面的问题,留待以后做进一步梳理,兹不赘述。

 

本文将经济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予以法律视角的解读,以期达到融会贯通之目的。其中观点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周海滨:我思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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