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6-28 17:20:47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上一篇:《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