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谈会纪要(山东)

  发布时间:2010-05-27 15:33: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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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省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谈会纪要默认分类2010-03-2516:12:58阅读19评论0字号:大中小一、关于抢劫数额参考标准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万元。二、关于抢劫罪适用死刑参考标准抢劫致人死亡…

全省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谈会纪要

默认分类 2010-03-25 16:12:58 阅读19 评论0 字号:

 

一、       关于抢劫数额参考标准

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万元。

二、       关于抢劫罪适用死刑参考标准

抢劫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或者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以及具有《刑法》第263条8项情形之一,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

三、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但盗窃、诈骗、抢夺未遂或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抢劫定罪处罚;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标准的(成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数额标准),如果具备上述情形,可转化为抢劫罪。

四、       关于“当场”的认定

“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时的现场,或离开现场时即被人发觉追赶和抓捕的过程所延伸的场所。

行为时的现场及其当即延伸的场所均属“当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入户进行盗窃、诈骗、抢夺,而在车外或户外转化为抢劫的,以抢劫罪处罚。但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入户抢劫”情形的法定刑。

数人共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入户进行盗窃、诈骗、抢夺,逃跑过程中,在当即延伸的场所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其同伙在延伸的场所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而本人在现场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阻吓作用的,一并转化为抢劫罪。

五、       关于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致人轻微伤以上的,无论是否抢到财物,为既遂。以言辞相威胁抢劫,未抢到财物的,为未遂。以其他方法抢劫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六、       关于抢劫次数的认定

连续实施抢劫行为,每个抢劫行为均独立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则每个行为均构成一次抢劫。如,同一夜晚在同一路段,分别抢劫六位行人,则应认定为六次抢劫,而不应认定为一次抢劫;对同行的六个人同时进行抢劫,则认定为一次抢劫,而不应认定为六次抢劫。

七、       关于在校学生抢劫少量钱物的问题

在校初、高中学生在学生之间实施抢劫,只抢劫了少量财物,情节较轻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多次抢劫数额较大或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致人轻伤以上的应予以定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八、       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依照《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商店,一般不认定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入经营与家庭居住一体的房屋进行抢劫,一般认定为“入户抢劫”

九、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对未载客的大、中型交通工具的司机抢劫和对小型出租车或司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十、       关于对以抓嫖娼、赌博等为名劫取钱财的认定

冒充军警人员、联防人员等以抓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劫取钱财的,以抢劫定罪处罚;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径行没收赌资或“罚款”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处罚。

十一、关于抢劫信用卡、存折的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使用的,应以抢劫罪处罚,其实际消费、使用的数额计算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的,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的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进行消费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抢劫存折的,应参照《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存折的认定原则计算数额。

十二、关于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定性

          抢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抢劫非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可以抢劫定罪处罚;但如果是民事纠纷,抢得的钱财数额与纠纷的数额大体相等,或者抢劫的财产是共有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十三、关于抢劫违法犯罪所得和违禁品的定性

          抢劫违法犯罪所得和违禁品定抢劫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十四、关于“买卖、交易、服务”行为实施前后,劫取对方钱财的定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易与买卖、交易或服务合理费用差别不很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处罚;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强迫他人交出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钱物的,一般以抢劫罪处罚,所抢得的钱物价值为抢劫数额。

十五、关于以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法夺取行为人财物的定性

          行为人以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法,趁人不备,夺取其财物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行为人以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法,并以此作为暴力手段直接加害被害人(如撞击)后劫取财物的,以抢劫定罪处罚。

十六、关于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巨额财物的定性

         于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巨额财物,既触犯绑架罪又触犯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已满14不满16绑架又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以抢劫追究责任。

十七、关于抢劫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被劫取的财物,属于追赃的对象,对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抢劫致人伤亡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就被害人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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