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办案总结

作者:周海滨 来源:周海滨 发布时间:2012-11-06 10:01: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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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办案总结青岛周海滨律师相关案例及判决1、容留卖淫罪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化名)预谋容留、介绍卖淫后,承租经营青岛市某某路某某美容美发店,2010年7月15日,李某某在该…

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办案总结

青岛周海滨律师

  • 相关案例及判决

1、容留卖淫罪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化名)预谋容留、介绍卖淫后,承租经营青岛市某某路某某美容美发店,2010年7月15日,李某某在该店内容留、介绍卖淫女张某向他人卖淫时当场被抓获。

律师代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案情比较简单,在李某某认罪的基础上,辩护人告知其应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同时通过阅卷发现了一些细节,比如卖淫行为尚未完成等,通过与法院沟通,该案最终判处缓刑。

案后语:通过与办案机关人员沟通,容留卖淫案件因为其私密性,实际被查处的犯罪事实往往要小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但是办案机关提醒,不要报侥幸心理,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合法劳动报酬,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2、组织卖淫罪案情简介:

该案是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一个分支,本人为该案中涉案单位总经理助理蔡某某(化名)的辩护人,在该案中,蔡某某被列为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等罪名,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律师接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被告人蔡某某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出如下几个核心的辩护观点:1、不能以蔡某某的职务表面上高于其他“妈咪”等被告,就认定其地位作用就高于其他被告。从实际运作来看,有关卖淫事宜主要是由妈咪具体操作的,蔡某某的作用主要是上传下达,这从其收入上也可以体现出来,蔡某某与妈咪的收入相差数倍,蔡某某的工资基本上是工资收入;2、本案要结合整个集团的案件来审理,蔡某某等人应该属于从属作用,应为从犯。

最终判决,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观点,认定蔡某某等人为从犯,对蔡某某与其他被告的量刑比较也做了认真分析。最终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虽然其列为第一被告,但在组织卖淫罪上的量刑少于其他几个主要被告。

  • 总结

1、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案件往往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甚至涉黑犯罪相关,也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2、该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的结果,俗话说“抓现行”,因为很多卖淫行为已经成为过去的事件,所以公安机关往往力求全面挖掘犯罪事实,但事实上有时很难穷尽。对于该类犯罪,更要突出“预防”和“打击”相结合,应该对一些“失足女”,从社会角度予以更多的关注,予以良性引导,同时对于嫖娼行为,也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3、对于该类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这就要区分主从犯的问题,在主从犯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要注意区分各被告的实际地位。而判断主从犯往往是根据谁出资、谁管理、谁实施、谁收益多等角度予以考虑。

4、希望该类犯罪越来越少!

 

 

周海滨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同时具有文学学士学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部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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