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办案总结

  发布时间:2012-12-21 10:01: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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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制造毒品罪办案总结作者:周海滨、王群(青岛律师)一、案件情况简单介绍被告人华某(化名)因涉嫌非法制造毒品罪在某县被逮捕,在现场查获制毒设备一宗。据华某本人交代其共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溶液数升。其他犯罪嫌疑人…

制造毒品罪办案总结

作者:周海滨、王群 (青岛律师

 

 

一、案件情况简单介绍

被告人华某(化名)因涉嫌非法制造毒品罪在某县被逮捕,在现场查获制毒设备一宗。据华某本人交代其共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溶液数升。其他犯罪嫌疑人暂时未获。

该案华某最终被从轻处罚。

二、办案总结

(一)、制造毒品的数量应以克或千克来计量

华某本人交代其共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溶液数升,毒品数量能以升来计量吗?

现行刑法规定(见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毒品犯罪具体量刑时是以克或千克来计量毒品的数量的。本案被告人华某自己承认制造毒品数升,但因为该情况只有华某自己一人的口供,且其无法确认到底有多少克。所以法院在最终量刑时并没有以数升来衡量,而是主要以华某有制造毒品的行为来定罪量刑,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关于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华某自己承认曾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溶液数升,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呢?

本案华某应构成制造毒品罪既遂。《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制造毒品犯罪,往往是以是否能够鉴定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来认定是否是既遂。

(三)、关于制造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被告人华某交代还有其他同案犯,本案能否在审理时认定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是如共同犯罪的证据较为充分,在其他同案犯未到案的情况下,是可以认定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该规定是有适用前提的,即“确有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落网,只凭其供述是很难确认主从犯关系的,法院会根据具体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如有多人落网,认定会相对容易一些,但法院也同时会审查同案犯是否串通将责任推到未到案犯罪嫌疑人身上的问题。

(四)、关于制造毒品犯罪的证据问题

制造毒品犯罪的破案、办案往往比一般案件有难度,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是否能够查获涉案毒品的问题,如果现场能够查获制造的毒品那是最好的。但是在一部分案件中,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认定呢?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在华某这个案件中,由于只有华某一个人到案,毒品、毒资等证据有些已经不存在,法院在证据审查认定是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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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海滨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双学士,青岛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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