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来源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05 20:08: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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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来源问题

青岛 周海滨律师

毒品案件中,证据来源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证据的同一性等问题。

证据的同一性问题,即办案机关得保证拿到法庭上的证据,就是案发时的证据。以在车辆上发现毒品为例,毒品查获后,要进行相应的称量、鉴定,必要时甚至要在法庭上展示。对于“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他有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1、   凭什么说,现场查获的就是我的毒品?

2、   你称量的毒品是我的毒品吗?

3、   你鉴定的毒品是我的毒品吗?

4、   你向法庭提交的是我的毒品吗?

不可否认,在一些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律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办案机关该如何应对?

对于该问题,在理论层面、法律法规层面以及实务操作层面都会有所体现,在现实中,各地的办案机关掌握的尺度并不一致,有的地方要求非常严格,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处理的比较宽松,而该地法院有可能也宽松把握了。

作为律师,要根据上述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可能会提出的四个问题,进行模拟推演,推演出来的模式既可以对办案机关有所启示,同时也可以作为辩护时的攻击方向。

一、那么,如果你是办案人,该如何应对上述四个问题呢?:

(一)、关于证据固定。如在车上查获了毒品,要立即进行证据固定,首先采取拍照或摄像的方式,以拍照方式为例,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毒品的拍照,除了保持毒品包装外观进行拍照外,同时要去除外包装(以达到能看到颗粒颜色为标准)进行拍照。在有的案件中,照片显示的是个烟盒,公安机关说了,毒品在烟盒里,犯罪嫌疑人说了烟盒里没有毒品,如此就扯皮了,为何不拿掉烟盒进行拍照呢?

(2)对于毒品的照片,要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并标明“该照片显示毒品系本人所持有毒品”,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如何确认拍的是谁的毒品?

(3)对于当场查获的毒品,除了对毒品本身进行拍照外,要有犯罪嫌疑人对毒品进行指认的拍照,并制作辨认笔录。

(二)关于现场勘验笔录

对于现场查获毒品,同时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是比较直观的记录,但是它很难全面的记录查获的全过程,如时间、地点、人员、情况等。勘验笔录要有两名办案人员签字,同时要有见证人的签字。为何要有见证人的签字呢?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讲了,办案机关有可能会作假,好,那就找一个老百姓来见证一下。

(三)关于毒品称量笔录

对于现场查获的毒品,应当场进行毒品数量称量,毒品称量要有两名办案人员在现场进行,要去皮称量,同时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对于毒品称量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确认,如有异议,要将异议内容记载在称量笔录上。

如果现场不具备称量条件,需要带回办案机关称量,此时,需要将毒品进行现场封存,将毒品封存好后,要在封条或封口处签字,办案人员及犯罪嫌疑人都要签字。带回称量时,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要共同确认封存处没有异动,并记录在案,然后进行称量,同时仍要有见证人在场,相关程序同上。

称量完毕后,仍然需要将毒品封存,以备以后鉴定等用。

(四)关于毒品成分鉴定及含量鉴定

(1)毒品成分鉴定,即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毒品成分鉴定由公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不需要见证人在场。但对于检材来源,仍然有要求。犯罪嫌疑人会讲了,你交给技术人员鉴定的是我的毒品吗?

我想,除了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且有严格的封存之外,别无他法。而实践中如何完善、运作,仍然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2)关于毒品含量鉴定

毒品含量鉴定,即鉴定所含毒品成分多少,如100克中含有70%甲基苯丙胺成分。

并不是所有的毒品案件,都要求进行含量鉴定。在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是必须要有含量鉴定的。

毒品含量鉴定的相关问题同成分鉴定,兹不赘述。

(五)毒品当庭展示或后续重新鉴定等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之前的相关鉴定有可能会出现问题或错误,这时会需要在法庭展示或重新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会讲了,我的那些毒品还有剩余的吗?你现在拿出来的是我的毒品吗?有没有掉包啊?

这同样对毒品证据的固定及保管问题,提出了挑战,如果法院要求重新鉴定了,公安机关能否拿出让犯罪嫌疑人认可的检材来?

二、关于毒品证据来源问题的理论分析

证据来源问题,看似是技术性问题,但要深刻理解该问题,首先要从更高的角度,甚至是宪法人权(包括社会契约论等角度)的角度来分析。如果从宪法人权角度出发分析,很多制度及机制的设计,恰恰是基于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正是基于这种假定的不信任,才从制度及具体机制方面来对办案机关“处处设防”,以求最大限度维护人权。毕竟,从理论上讲,每个人都有可能有身陷囹圄的时刻,到那个时刻,相信每个人都希望对办案机关设置更多的障碍,让办案机关客观公正的办案。

有了这种对办案机关合法的不信任的理论基础之后,就要在具体制度及技术问题上进行设计了。笔者总结了一下,大体思路如下:

1、“第三方介入”模式的确立

犯罪嫌疑人,因其本能的自保心理,自然不可对其全部信赖;而对于办案机关,如上分析,对其不信赖,是有着宪法法理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第三方来确保证据来源,是可行的。常见的第三方介入方式有哪些呢?

(1)对于物证、书证的客观再现。

凡是客观能感知的,是更容易判断其真实性,也能更好的展现其真实性的。

以现场查获毒品为例,有的办案人员只是采用了勘验检查笔录的方式,没有采用拍照或摄像的方式。犯罪嫌疑人会问了,勘验笔录是你办案人员自己记录的,我不好判断你记录的真伪。在这时,为何不直接对现场拍照或摄像固定证据呢?要知道,客观事物,本身就是最公正的第三方!

(2)见证人模式

在毒品勘验、毒品称量等环节,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需有见证人在场,就是考虑毒品极易变动的特点,引入见证人对于办案机关的办案予以监督,确保证据来源的纯正。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见证人流于形式的情况,有的是见证人在场但不见证,只管签名,有的是见证人根本就不存在,办案人直接虚构了见证人并随便找人签名。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见证人签名,应让其留存联系方式,必要时联系该见证人确认相关问题。

(3)第三方重新评价模式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勘验、称量、鉴定等材料有异议怎么办?

相关法律给予了犯罪嫌疑人“异议权”,如有异议,可以根据情况让第三方重新进行鉴定等。

在实务中,如何确保第三方的中立性是个问题。

2、严格程序的建立

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监督。

以毒品证据的固定及保管为例,如何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四个问题而设计严格的保管程序,本身就是个大工程。还记得那四个问题吗?

“凭什么说,现场查获的就是我的毒品?你称量的毒品是我的毒品吗?你鉴定的毒品是我的毒品吗?你向法庭提交的是我的毒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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