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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份重要法规及政策解读
2017年2月份重要法规及政策解读
整理:周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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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法规
(一)行业发展类法规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铁路局等——(2017-3-1)
提示:(1)交通与旅游的融合,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2)你听说过“快游“”慢游”交通网络吗?(3)你知道ppp在其中的运用吗?
/国务院办公厅——(2017-2-21)
重要信息提示: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2-15)
(二)执行类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2-28)
提示: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7-2-28)
提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规定了强化了法院的财产调查权力和手段,也进一步强化了被执行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2-27)
(三)婚姻家庭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2-28)
重要内容提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7-2-28)
重要原则提示:
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二、重要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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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原创
《土地转让合同操作实务》(周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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