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一直打到最高院的借贷案件

  发布时间:2016-02-16 14:07:5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特定情况下,加盖假公章也要承担保证责任

            ————记一起一直打到最高院的借贷纠纷

作者  周海滨

 

这是笔者之前经办的一起案例,笔者代理原告,经过中级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以及最高法院书面审查,各级法院均支持了原告主张。可谓历经波折,其中问题有些具有代表性,值得总结。

一、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原告李某借给债务人张某人民币1000万元,A公司以厂房提供抵押担保,B公司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被告的关系为:债务人张某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A公司的股东之一。

诉讼中的主要焦点是:B公司称借款合同上显示的该公司的公章是假的,是债务人张某私刻并加印的。

二、   原告起诉前的证据准备及策略准备

在起诉之前,律师同各被告进行了沟通,B公司称借款合同上显示的该公司的公章是假的,是债务人张某私刻并加印的。

针对B公司的该种主张,代理律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从公章比对看,合同上B公司的公章是有可能为假的。如果公章为假的,B公司就不会承担保证责任。

就这样放掉B公司?

律师对各被告人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发现他们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如上,债务人张某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B公司不在青岛。

有没有这种可能,因为B公司不在青岛,但又是A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经营方便,B公司有两套公章,一套在其公司使用,一套放在A公司使用?

如何印证该猜测呢?笔者调取了A公司的工商档案,既然B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其公章必然会出现在A公司的工商档案中。调取后,经过对B公司在借款合同的公章和A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公章的肉眼比对,初步认定,该两个公章是一致的。即,即使该公章为假的,该假公章也在工商材料中使用过,也是B公司意志的代表方式,这对原告是至关重要的。

从策略上讲,不放弃对B公司的追责的目的是为了造成各被告人之间内部的矛盾,以达到对我方有利的态势。

如此,公章的真假问题成为焦点问题,且证明真假的责任在于B公司,且看其如何应对?

三、   该案一审情况

在一审中,B公司认为借款合同上其公章是假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要求以其在公安局、工商局备案的公章作为比对检材;原告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但同时提出,出了上述比对检材外,A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出现的B公司公章也应作为比对检材,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即同时以B公司的备案公章和出现在A公司的工商档案中的公章与借款合同中的B公司公章进行比对。

在交鉴定费的时候,B公司放弃了,没有缴纳鉴定费。

一审法院判定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四、   该案二审情况

B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中,B公司仍然认为公章为假的,认为对外加盖公章未经过B公司股东会同意。同时提出其在其他案件中(也与债务人张三有关)经鉴定且公章为假的且胜诉的案例,B公司同时提交了公安机关对债务人张三的调查笔录,在该调查笔录中张三承认B公司私刻并私自加盖的。

对于该上诉意见,笔者提出,B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并不受到其公司内部程序约束,内部程序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提交的其他案例与本案无关且其中并没有涉及其在A公司的工商档案中的公章使用问题;至于公安机关对债务人张三的调查笔录,属于证人证言,且张三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纳。

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同时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驳回了其上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   最高院书面审查情况

B公司后向最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同时称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假公章已经找到,要求重新鉴定。

最高院经过书面审查,裁定不予立案。

六、   总结

1、关于诉讼策略的总结:本案始终没有放弃对B公司的追究,因为各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B公司的追究,造成了其与债务人张某等被告的内部矛盾,达到了对原告有利的态势。

2、关于公章的效力问题。公章是公司意志的代表,因公章在该等意义上的重要性,一般要求公章在公安局、工商局予以备案,以便甄别真假。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假公章,公司也要承担责任,如B公司公章在A公司的工商档案使用,作为股东权利行使的工具,即使该公章是假的,因B公司对其效力认可,该假公章已经成为B公司意志的代表方式。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经常使用两套或更多的公章,在该种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假公章”的说法,这些公章都是公司意志的代表,都不得以“假公章”的说法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3、从诉讼程序上而言,本案中B公司因为在一审中放弃了司法鉴定申请,造成了其持续的被动局面。对于放弃鉴定的后果,证据规定作了明确规定,即要承担不利后果。而该权利的放弃,是很难在后续诉讼程序中重新启动的,确实要引以为戒。

就本案而言,二审及再审法院在判断要不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时,除了考虑B公司在一审的放弃权利因素之外,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其公章即使为假,但也对外使用过的因素。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周海滨律师,青岛律师,执业十年,喜欢钻研,喜欢总结。


上一篇:“债权转让”之实例分析 下一篇:关于房产纠纷中的财产保全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