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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如何量刑(山东)
发布时间:2011-02-16 18:52:44 点击数:
导读: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如何量刑(山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23.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如何量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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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23.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于抢劫等非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可以参照本条予以从宽处罚。
2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5.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首席律师
周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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