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如何量刑(山东)

  发布时间:2011-02-16 18:52:4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如何量刑(山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23.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如何量刑(山东)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
     
    23.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于抢劫等非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可以参照本条予以从宽处罚。

    2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5.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上一篇:自首、立功如何量刑(山东) 下一篇:法院如何适用缓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