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量刑(山东)

  发布时间:2011-02-16 18:59:09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诈骗罪如何量刑(山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七)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
诈骗罪如何量刑(山东)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

    (七)诈骗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数额达到5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达到30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超过5 千元的,每增加1200 至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4500 至5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2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诈骗数额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不再重复评价。

    3.罪中量刑情节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上一篇:盗窃罪如何量刑(山东) 下一篇: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