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意义与不足

  发布时间:2012-10-12 10:11: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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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意义与不足毛立新9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毒案件,法官历史性地在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被告人提出自己供述时遭威胁,法院依法传唤当事民警等出庭作证,并对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意义与不足

毛立新

    9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毒案件,法官历史性地在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被告人提出自己供述时遭威胁,法院依法传唤当事民警等出庭作证,并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其中一份认罪口供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法庭排除,检方不得在审理中宣读该供述。(新京报)

    此案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于其罕见。虽然早在2010年有关中央政法机关即联合颁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司法实践中辩方也经常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但却罕见有成功排除的判例。两年过去了,北京终于出现了该市第一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且系在传召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在案件审理前当庭宣布排除,着实给人以惊艳之感。同时,欣喜之余亦倍感苦涩,感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之不易。

  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遏制违法侦查、非法取证,维护司法纯洁、法治尊严的必要手段。我国在1998年即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相关具体程序和证明规则,导致实践中无法落实。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和程序,并将排除范围扩大到实物证据。今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完全吸纳了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

  但遗憾的是,规则的不断完善,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理想的硕果。在一些案件中,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明显存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或线索,法庭也应辩方请求屡屡启动了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但最终结果往往是不予排除,或者不置可否、语焉不详。这就使相关规定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宽纵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尊严。

  造成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原因,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是体制机制问题。在司法观念上,受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意识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案件没办错,程序上违法无所谓,为了打击犯罪甚至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体制和机制上,由于过于强调公检法之间的密切配合,再兼侦查机关位高权重,导致法院明知是非法证据也往往难以排除。

  因此,北京的这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其意义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将已有的规定落到了实处。当然,由于这起案件系事前选定,并有各界人士观摩、网络进行直播,因此难免又有人为“定做”的痕迹。且法庭对警方获取的五份内容雷同的有罪供述,仅排除了第一份,其余四份仍用于定罪量刑,这与国际通行的“口供任意性规则”仍有距离。根据“口供任意性规则”,虽然后续获取的四份口供形式上合法,但如果是在之前发生的威胁等违法行为的持续影响下被迫作出的,仍属不具有“任意性”,亦应排除。

  万事开头难,第一例虽然来得迟了些,但仍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希望它所开创的先例,能够示范和引导今后的司法,最终把纸上的法律一一落实为具体的司法保护,让正义得到不折不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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