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应注意的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25 09:54: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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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应注意的的几个问题青岛周海滨律师 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鉴于经济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此次历时半年的“破案会战”,期间,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3万起,挽回经济损…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应注意的的几个问题

青岛周海滨律师

 

 

       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鉴于经济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此次历时半年的“破案会战”,期间,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3万起,挽回经济损失545亿元。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讲,今年明显感觉所经手的经济犯罪案件要高于往年,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随时总结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现根据自己实践,初步总结如下:

        1、经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普通犯罪。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经济犯罪不像杀人放火那样严重(这种观念也存在在很多办案人员的观念里),另外如虚开普通发票罪往往是一抓一大批,因为看守所条件有限,有时公安机关也得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另外,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讲,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情况、社会地位往往要好于普通犯罪的嫌疑人,所以也更担心进入看守所,对于取保候审也更加看重。

        综上,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比例要高于普通犯罪。但同时律师也建议要依法取保候审,不要在取保候审中导致新的违法行为的产生。

        另外,律师要面对当事人的一个疑问:“已经取保候审了,还要不要请律师?”,我的回答是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案件一般情况下还是要进行下面的刑事程序,且取保候审与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并不存在绝对的联系,建议聘请律师,了解案情积极辩护。

  1. 经济犯罪案件更容易成为“关系案”。

如上所述,正是因为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地位一般要高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一旦案发,不少犯罪嫌疑人就考虑到了找关系,有的恨不能找到公安部。

律师认为,所谓的找关系存在以下问题:1、现在很多经济犯罪案件都是公安机关会战的结果,往往一抓就是一批,很难说能够对哪个人就单独对待;2、在找关系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3、刑事案件是要讲证据的,而刑事案件的卷宗是任何人都不能更改的。

律师建议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解决问题,通过聘请律师了解案情,依法进行辩护,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3、经济犯罪的证据更多的涉及经济活动产生的相关证据

以虚开发票罪为例,虚开的发票涉及偷逃何种税费、虚开的发票卖给谁了,虚开发票的下落等,这些都是要落实的,所以在一些虚开发票罪的案件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除了取得当事人的口供外,还要调查相关单位的会计材料,落实相关凭证票据的下落。

对于一些涉税的犯罪案件,还要具体计算出涉税数额。

也正是因为经济犯罪的证据材料需要一个落实的过程,所以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数额,是有可能出现起伏变化的,对证据的依法掌握和认定是变化的基础。

对于刑事律师来讲,代理经济犯罪案件,必须要有一定的会计、金融基础,才能做得扎实长远。

4、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将面临更多的职业风险。

这种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委托人热衷于关系,这有可能会“连累”律师,律师应该遵守职业纪律避免风险。

(2)委托人往往期望值很高,有些是老板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提的要求就是案件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就止步。律师不要对该类问题进行承诺。

(3)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本来就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口供存在的变数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千万不要引导其改变口供或串供。要好做好会谈记录。

 

总之,律师代理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律师费收的会一般案件要高一些。但同时也要注意律师是靠专业来体现律师的价值的,要靠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实实在在的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以上初步总结,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周海滨律师:青岛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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