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4 号)

  发布时间:2012-10-27 11:51:4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指导案例4 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 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 建立恋爱关系。2005 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 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 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 年10 月9 日中午, 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 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 王志才感到绝望, 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 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 时30 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0 月14 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 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 王志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6 月18 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 刑三复22651920 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 年5 月3 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行极其 严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 王志才求婚不成, 恼怒并起意杀人, 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 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上一篇: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3 号) 下一篇:杨延虎等贪污案(指导案例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