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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常见犯罪手段分析(青岛律师实践)
贪污罪常见犯罪手段分析
作者 青岛周海滨律师
根据相关案例,作如下总结:
一、贪污罪常见的犯罪手段
(一)、直接占有
(二)截留
如截留应上交利润,如收款不入账
(三)套取
虚报支出套取公款,即编造支出项目套取公款,比如虚报工程套取工程款,实际该工程根本不存在;
少支多报,花了10元钱,但是报出100元来;
巧立名目,设立一些名目以套取公款,一般非领导所不能为;
使用不相干发票冲抵公款,该种类型表现为首先是公款私用,然后拿其他发票冲抵,有的用差旅费等发票,有的直接就拿生活用品发票冲抵了。
使用假签名假公章等套取公款,比如单位转账支票,使用假公章或盗用公章在转账支票上盖章;
冒领,比如村干部凭空编造出几个人冒领土地补偿金;
重复报销
(四)小金库所产生的贪污
在某些单位中,存在着“小金库”,即所谓的帐外资金,这给贪污腐败留下了土壤。
(五)转移
将房产、车辆等转移至个人;
利润转移,比如利用财务手段或增设中间环节的手段,将利润转移至自己所控制的公司。
(六)其他
二、总结
1、贪污罪多产生在“交”和“拿”两个环节,在“交”这个环节,犯罪手段主要体现在该交而少交或不交;在“拿”这个环节又可分为“硬拿”和“巧拿”。“硬拿”无需多讲,而“巧拿”则五花八门。国家财产,实际上是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以实物的形式存在;一是以财务科目的形式存在。这两种存在是对应的、吻合的。而对于贪污来说,必然要动用实物,实物一动用,财务科目往往要有反映。所以犯罪分子要么隐瞒国家财物实物变动的事实,要么要研究如何在财务科目上蒙混过关。
2、举例来分析犯罪分子隐瞒国家财物实物变动的事实,比如说将国家所有的房产转移至个人。为了隐瞒事实,犯罪分子往往是秘密进行,采取私刻公章的形式来办理转移手续。
3、再来分析犯罪分子如何在财务上蒙混过关。比如支出现金,从常理来讲,支出现金要么是履行合同、要么是正常业务支出。于是犯罪分子就要么制造假合同,要么就以不相干发票冲抵现金支出。
4、形象点分析,贪污罪是把国家的钱转移到个人的腰包里,国家的钱没了,必然出现一个漏洞,出现漏洞,必然要补漏洞。而这种补是非常规的,必然会留下许多破绽。所以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5、还有一种贪污手段要特别注意,就是通过增设中间环节,而该中间环节的加入者完全由贪污者所控制,这样使国家财产多支出,从而肥了个人腰包。
6、希望贪污的手段可以列举穷尽。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周海滨律师简介: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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