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2-08-02 13:51: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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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以非法集资为…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以非法集资为其外在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2、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公众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赢利的意图。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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