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判处4名毒品犯罪分子死刑

  发布时间:2013-12-05 21:13: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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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判处4名毒品犯罪分子死刑

2013-11-29 18:47: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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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在即墨普东刑事审判法庭一审集中宣判9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4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华网青岛11月29日电(记者张旭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在即墨普东刑事审判法庭一审集中宣判9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4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日,共有72名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其中徐强等4名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徐强,四川省成都市人,1989年3月9日出生,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非法获利。

  徐强于今年8月至10月期间,多次向山东诸城人王清龙、陈常友贩卖冰毒共计1465.3克,氯胺酮49.3克。被告人王清龙、陈常友将所购得毒品在青岛市销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强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鉴于被告人王清龙、陈常友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分别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对王清龙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常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世明介绍,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青岛市毒品犯罪出现了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重大毒品犯罪数量连年攀升;二是涉案毒品类型集中,主要毒品是冰毒(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较少,同时有新类型毒品出现的苗头;三是毒品来源地集中,四川成都、广东及东北地区成为青岛市毒品的主要来源地;四是涉案人员多、成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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