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犯罪案件特点

  发布时间:2013-03-30 20:51: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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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淀法院总结扒窃犯罪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作者:张志富发布时间:2013-02-0116:02:51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扒窃犯罪高发。截至2012年12月20日,海淀法院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结此类案件57件,判决69人…

海淀法院总结扒窃犯罪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张志富  发布时间:2013-02-01 16:02:51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扒窃犯罪高发。截至2012年12月20日,海淀法院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结此类案件57件,判决69人。经调研,扒窃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主体方面,被告人多数有前科劣迹,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在判决的69名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42人,占60.9%。其中,前科劣迹与盗窃相关的36人,占52.2%;有过多次前科劣迹的18人,占26.1%。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12件,占21.1%。

    二是犯罪形式方面,共同犯罪比例高、组织性强,未成年人犯罪多系团伙作案。在审结的57件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33件,占57.9%。其中,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21件,占36.8%。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较为固定,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发现目标后,多数用眼神交流就可以组织、协调行动。涉及未成年人的团伙作案7件,占12.3%。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受成年人控制或与成年人合作,未成年人的犯罪所得一般仅限于生活费或少量报酬;二是许多未成年人大量聚集于某处,平时三五成群组成数个较为固定的团伙作案,作案时相互配合,但赃物只归扒窃者所有。

    三是犯罪手段方面,作案手段日益多样化、职业化。扒窃类犯罪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出现了诸如利用丢零钱、用女色吸引注意力、借跳舞、上网作掩护实施扒窃等新方式。另外,被告人多数系惯犯,掌握一定的扒窃技能,手段娴熟,有的甚至以扒窃为生,职业化倾向较为明显。

    四是事实查证方面,扒窃案件报案率低导致查证困难。审结的57件案件中,52件案件被告人系被群众或警察当场抓获。被告人被抓获后往往会交代之前多次实施的扒窃行为,但由于没有报案记录或找不到被害人,之前的扒窃行为无法查实,难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报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扒窃犯罪多系团伙作案,同伙配合和掩护提高得手率及转移赃物速度;多人作案时即使被发现,也能给被害人和周围群众造成心理威慑,使其不敢声张;被害人通常也会因损失小、嫌麻烦等原因放弃报案。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平安社会建设。基于扒窃案件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及公众对惩治此类犯罪的司法期待,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扒窃犯罪与普通盗窃犯罪,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再犯、惯犯、团伙作案和伙同未成年人作案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二是加强法律宣传,简化报案程序。在公交、地铁、广场等人群密集、扒窃犯罪高发的地带,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防扒、反扒意识,提高其防扒、反扒能力。简化扒窃犯罪报案程序,如建立电话备案制度,对此类案件可由被害人电话报案,民警通过电话登记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及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等信息,以便核实。

    三是确定重点对象,犯罪预防与社区矫正相结合。针对扒窃犯罪的被告人再犯率高的问题,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全国联网的重点人口档案,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盯防力度。另一方面,在进行社区矫正时,注重培训此类人员的谋生技能,同时在提供就业机会、自主创业等方面给予优惠,为其提供物质保障,削减其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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