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后伤情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4-02 15:07:51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后伤情恶化,补充鉴定为重伤,对被告人应以重伤结果为量刑基础作者:蒋为杰发布时间:2013-03-2715:43:10打印字号:大|中|小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北京市通州…

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后伤情恶化,补充鉴定为重伤,对被告人应以重伤结果为量刑基础

 

 

作者:蒋为杰  发布时间:2013-03-27 15:43:10打印字号: | |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3号院民工宿舍内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口角,蔡某某用拳头将胡某某左眼打伤。2010年9月6日,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胡某某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白内障。鼻外伤,鼻软组织肿胀,鼻骨CT示右侧鼻骨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010年12月18日,胡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上限)。后胡某某感觉伤情恶化,视力严重下降,要求对伤情重新鉴定。其后期治疗资料摘要如下:诊断证明:左玻切术后硅油眼,左无晶体眼,右白内障,双屈光不正。2011年3月19日行左环扎,硅油取出,气液交换,C3F8注入术。2011年4月8日,视力左眼前手动。2011年4月22日,左眼前指数。2011年5月11日,视力左眼前指数。检验所见:伤者神清,查体合作。左结膜充血。左瞳孔呈梭形。左眼视力:一尺指数。2011年5月23日,经补充鉴定,胡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被告人蔡某某后被查获,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蔡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中有两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应依据第一份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被告人蔡某某打伤被害人后已赔偿近1万元医疗费,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应认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以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被害人的伤情先后经过鉴定和补充鉴定,前期鉴定结论为轻伤(上限),后期结论为重伤。被害人的伤情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如果是重伤,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是轻伤,刑法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所在。

  控方认为,应当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辩方则认为,应当采信早期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从而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应当采纳控方的意见,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判决被告人承担重伤的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后期的伤情,即恶化了的、被据以鉴定为重伤的伤情,同被告人对被害人2010年9月5日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一种现象与另一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人的刑事责任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于2010年9月5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3号院民工宿舍内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将胡某某左眼打伤,后胡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伤情不断恶化,早期被鉴定为轻伤(上限),后期经补充鉴定为重伤。从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病历来看,被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并没有受到新的伤害,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被害人伤情的恶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因素导致了被害人伤情的恶化。因此,可以认定,被害人伤情的恶化是受到被告人伤害后的自然发展过程,被害人恶化后的伤情,即被据以鉴定为重伤的伤情,是被告人蔡某某用拳头打击被害人这种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恶化的伤情与拳头打击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让被告人承担重伤的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基础。

  综上,法院采信被害人受伤后伤情自然发展后经鉴定为重伤的结论,判决被告人承担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刘娜

 

上一篇: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下一篇: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