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05-07 08:54: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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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几点思考作者:曾芬芬发布时间:2013-03-2815:31:36近日,祁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而发生的纠纷,尽管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案件已调解,但问题仍萦绕脑中,死亡赔偿金立法原意为何?是否…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几点思考

作者:曾芬芬  发布时间:2013-03-28 15:31:36


 

        近日,祁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而发生的纠纷,尽管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案件已调解,但问题仍萦绕脑中,死亡赔偿金立法原意为何?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配才合理?
       一、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理念。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理念,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抚养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导致其生前依法定义务抚养的被抚养人因此丧失了从死者收入中获得抚养费的可能,造成了损失,侵权人应对该项损失给予赔偿。赔偿范围为被抚养人在死者生前收入中所能获得的份额,不包括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可能导致的将来被继承财产的减少的损失。采用这种学说的主要有德国、俄罗斯联邦、我国台湾地区等。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造成的利益损失为死者在正常的余命年限中可以创造并留给其继承人的财产。侵权行为导致继承人财产受损,侵权人应对此予以赔偿。赔偿范围为受害人正常余命年限中可得收入扣除其余命期间的必要花费后所剩金额。日本采用此种学说。
        抚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都承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丧失生命的本身,属于物质性赔偿,但两种学说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内容不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性赔偿,计算方式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见,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理念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主要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性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关系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为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生前所有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在死者死后产生,并且赔偿对象为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身。另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若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后还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从立法原意上来说,这有悖于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亦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增多。因缺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也是左右为难。笔者以为,死亡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性赔偿,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权利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间不能简单适用均等原则,而应在扣除必要开支后,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决定分割额度。但原则上死亡赔偿金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分割。 第1页  共1页

编辑:李燕    

文章出处: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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