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贿后又授意给他人装修房子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9-05 08:44: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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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拒贿后又授意给他人装修房子如何定性唐朝志上传时间:2013-8-20浏览次数:123字体大小:大中小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某市某工程处处长李某,负责对某工程反光标志的施工进行监管,对该工程负有质量、进度、预算审批等职权…

拒贿后又授意给他人装修房子如何定性

唐朝志

上传时间: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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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某市某工程处处长李某,负责对某工程反光标志的施工进行监管,对该工程负有质量、进度、预算审批等职权,期间,李某并安排某工贸公司承接了标的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反光标志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李某的帮助,决定送给李某5万元现金,李某拒收。但李某让王某安排人员和材料为某局局长赵某装修其新买的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王某为此花去人工和材料费42000余元。此后,李某通过赵某,将女儿安排进该局工作。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只构成受贿罪。理由是:李某身为工程处处长利用职权将反光标志业务安排给王某,王某为表示感谢,决定送给其5万元表示感谢,李某表面上拒绝,却授意王某为赵某装修房子,而王某认为只要按李某安排把事情办妥了,就表示感谢到位了。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收受他人财物,但间接上他是收受了王某感谢的。李某让王某给赵某装修房子的行为,虽然有行贿让赵某安排女儿工作的目的,但李某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不是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李某的行为只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竟合犯,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行贿罪,从一重罪处罚,应按受贿罪论处。李某的目的是为解决女儿就业,而此时王某正有意感谢他,他为了使其女儿能顺利安排到某局上班就让王某给赵某装修房子。李某的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和行贿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按受贿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李某实施了受贿和行为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既无牵连关系,也没有法条竟合关系,不存在法定的一罪,应当按受贿罪和行贿罪合并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主要理由是: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李某构成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李某还构成行贿罪。在主观方面,有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其谋取的利益就是其女儿到某局就业,而这个利益是不正当的,不通过行贿手段是不能实现的;在客观方面,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通过王某给某局局长赵某装修房屋,对赵某实施了行贿的行为,以追求其女到赵某所在局里就业的目的;在客体上损害了两个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此,李某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二、从两个犯罪行为的关系来看。李某用一个非法利益换取了另一个不当利益。如果承认李某已经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所得就必然是非法利益。而其将这个非法利益又转送给了赵某,并用该非法利益与赵某进行权钱交易,从赵某处换得了其女儿被安排到某局就业的不当利益。王某之所以将行贿的钱用于给赵某装修房屋,完全是按照李某的安排来进行的。没有李某的安排,王某无论如何不会给赵某装修房屋。这是李某借赵某之手收取贿赂,当该款项用于购买材料,用于给赵某装修房屋,并支付工费后,就转化为李某向赵某行贿的财物。事实非常清楚,李某受贿在先,行贿在后,其行贿的财物正是来源于受贿。因此,李某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三、对李某的两个罪行应当数罪并罚。李某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既无牵连关系,又无法条竞合关系,不存在法定的一罪,也不存在处断的一罪的情形。因此,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将两个罪行合并处罚。

  作者单位: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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