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未成年人介绍卖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27 16:32: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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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一起未成年人介绍卖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青岛周海滨律师本案涉及人名均为临时起名。基本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某月打偶某月期间,李某租赁青岛市某小区居民住所作为容留卖淫场所,后招聘被告人曹某某(未成年…

记一起未成年人介绍卖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青岛 周海滨律师

本案涉及人名均为临时起名。

  • 基本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某月打偶某月期间,李某租赁青岛市某小区居民住所作为容留卖淫场所,后招聘被告人曹某某(未成年人)、高某、张某、赵某等人用网络qq、微信等方式发布卖淫信息介绍卖淫。

被告人曹某某(未成年人)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 律师辩护意见及量刑意见

律师认为曹某某系未成年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律师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对曹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 判后总结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何时考虑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具体到本案,曹某某认罪悔罪,同时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也体现了法院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

2、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和社会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从家庭的角度来讲,在曹某某初中毕业之后,其父亲因为在外打工无暇对其管理,任曹某某独自来到青岛打工。正式因为缺少父母的有效监管,加之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受外界诱惑,才导致犯罪的发生。这里想起了一个不应该想起的话题,我在想,如果是富人的孩子,会不会犯这种罪呢?穷人的孩子没钱了,就一定要犯罪吗?问题提出来了,却难以回答。

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对于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类犯罪控制力度尚需加强。虽然从刑法的角度对该类犯罪进行打击,但是该类犯罪在社会中却无孔不入。看看这类犯罪的卷宗,很多组织者是通过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以及当地报纸进行宣传,招聘小姐及相关工作人员!

网站先不说,看看当地的报纸,有多少在招聘按摩女的广告?!因为太常见,所以无需多言。我总是有个疑惑,当地的报纸是怎么允许这样“含蓄”的广告日复一日的发布的?有没有机构进行监管?更可笑的是,有多少非常之人是案发在这些风月场合,甚至是某地的某法官(见媒体报道吧)。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他乡异地打工的未成年人,他们很少有能吃苦出力的,但往往对于网络很是熟悉。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受诱惑去充当所谓的“键盘手”,去进行网络招嫖,发布着与他们年龄极为不相称的露骨信息!

而一旦这些未成年人案发被抓,当我们拿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其考量时,我们的内心深处是否会发问,在该类犯罪较容易滋生蔓延的成人世界里,我们该对这些未成年人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当我们板起脸来对其训诫的时候,我们是否会感到一丝丝的不安与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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