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4-07-22 15:12:4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4-06-3012:54:44打印字号:大|中|小  案例1 代卫东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出资贩卖、运输纯度高的毒品,数量大(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代卫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06-30 12:54:44打印字号: | |
  案例1  代卫东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出资贩卖、运输纯度高的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卫东,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学亮,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肖玉祥,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无业。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代卫东单独或共同出资,先后与被告人刘学亮、肖玉祥一起从四川省成都市贩卖毒品,运输到山东省青岛市加价销售,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代卫东、刘学亮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八次,共计2 060克,被告人肖玉祥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四次,共计1 940克。案发后,查获冰毒466.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被告人代卫东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卫东、刘学亮、肖玉祥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代卫东提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主动联系他人并多次独自携带毒资,经人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系主犯。据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卫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刘学亮参与贩卖的部分冰毒系居间介绍代卫东购买,刘学亮从中获取好处费,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肖玉祥虽系购买毒品的共同出资人,但较代卫东出资联络并携款到外地购买毒品而言,肖玉祥与代卫东的作用有一定的区别,故对刘学亮和肖玉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于2013年9月11日生效。罪犯代卫东于2014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车纯海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案

——缓刑考验期内贩卖、运输毒品,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容留吸食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车纯海,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无业。2011年3月18日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华密,女,壮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韦万胜,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人韦华密之侄子。

被告人崔友军,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孙锡悦,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私营业主。

2012年5月,被告人车纯海与韦华密预谋贩卖毒品牟利,并与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的被告人韦万胜取得联系。2012年5月至8月间,车纯海、韦华密采用直接开车到东莞市购进毒品、安排韦万胜将毒品从东莞市运送到山东省东营市的方式,先后四次从王银辉(在逃)处购买冰毒792.3克,而后由车纯海和韦华密在东营、淄博两地贩卖。案发后,查获冰毒493.3克。

此外,被告人崔友军明知车纯海系毒贩,遂介绍被告人孙锡悦从车纯海处购买冰毒。2012年8月,被告人车纯海、韦华密、崔友军三人驾车到山东省桓台县,将27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孙锡悦,后孙锡悦将其中的1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强。另,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崔友军容留被告人车纯海、孙锡悦以及李春峰、宋磊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纯海、韦华密、韦万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冰毒,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锡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友军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友军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车纯海提议贩毒、负责出资,策划运输、贩卖,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韦华密和韦万胜系从犯;崔友军居间介绍车纯海贩卖毒品,系贩卖毒品的共犯,鉴于其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减轻处罚。车纯海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所犯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鉴于各被告人均吸食毒品,且大部分毒品被及时查获,尚未流入社会,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据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车纯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万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华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友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崔友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锡悦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

案例3  周安建等贩卖毒品案

——以贩养吸、毒品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安建,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克雷,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振军,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无业。200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哲,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伟鸿,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怀强,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柏建杰,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无业。

上述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2012年11月,被告人周安建与被告人张克雷共谋贩卖冰毒,由张克雷出资,周安建负责购买,二人共同联系卖家,获利后分肥。受张克雷安排,被告人吴振军、孙哲购买冰毒时负责验货、付款。周安建与吴振军、孙哲等人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后周安建、张克雷分别在山东省临沂市市区路口、宾馆内将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柏建杰、黄伟鸿等人,随后,柏建杰、黄伟鸿、被告人付怀强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蕾、李昌东。其中,周安建、吴振军、孙哲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54.67克,张克雷贩卖冰毒共计255.47克,黄伟鸿、付怀强参与贩卖冰毒共计1.9克,被告人柏建杰贩卖冰毒共计3.2克。案发后,从张克雷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冰毒250.0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2%。张克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伟鸿、付怀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安建、张克雷、吴振军、孙哲、黄伟鸿、付怀强、柏建杰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周安建、张克雷系主犯,吴振军、孙哲系从犯;吴振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克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安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克雷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振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伟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怀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柏建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4年5月27日生效。

案例4  逄崇涛等人贩卖毒品及非法持有假币案

——多次犯罪前科、假释考验期内贩毒、家庭成员共同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逄崇涛,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1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崇波,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崇涛之兄。

被告人王芸,女,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崇波之妻。

被告人周民,女,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艳梅,女,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逄崇涛先后多次驾车从河南省驻马店市“张平”处购买冰毒,并劝说其兄嫂被告人逄崇波、王芸夫妇参与其中,由王芸将毒品分装后,由逄崇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逄崇波、周民、张艳梅等人,在山东省龙口市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逄崇涛参与全部犯罪,贩卖冰毒共计565.25克;逄崇波、王芸帮助贩卖冰毒共计111.8克,周民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4.20克,张艳梅参与贩卖冰毒共计9.2克。案发后,查获冰毒375.69克,麻古(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混合物)21.46克。

另,逄崇涛非法持有假人民币,面额30 400元。案发后,假币被依法扣押。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逄崇涛、逄崇波、王芸、周民、张艳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逄崇涛还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逄崇涛犯罪主观恶性深,贩卖毒品数量大,又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系主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涉案的大部分毒品被追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逄崇涛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逄崇波、王芸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本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系被动参与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民、张艳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崇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逄崇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假释,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十一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崇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艳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上述裁判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案例5  李娟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介绍卖淫案

——女性犯罪、多种犯罪交织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娟,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无业。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

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娟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单元房内,先后六次向吸毒人员薛波、陈斌贩卖冰毒,共计1.2克,并在该房内容留薛波吸食冰毒。其间,李娟还向薛波、陈斌介绍卖淫四次,从中牟利。案发后,从李娟处查获冰毒1.3克。综上,被告人李娟共贩卖冰毒2.5克,容留他人吸毒四人次,介绍卖淫四人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李娟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娟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娟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生效。

 

上一篇:对涉及多种且含有混合型毒品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下一篇:毒品犯罪中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