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作者:青岛周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4 12:20:43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青岛周海滨律师该案是一起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案件,一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该案在案件定性及证据研究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介绍如下(本案…

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青岛周海滨律师

 

该案是一起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案件,一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该案在案件定性及证据研究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介绍如下(本案涉案人员均采用化名):

一、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

(一)基本案情

根据公诉书指控,2013年4月某日晚,下小雨,被告人张某(驾驶人)、李某(车主)、王某(乘车人)驾车回家,将躺在路上的被害人高某碰撞,三人没有下车查看,在李某、王某的指使下张某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害人高某被轿车挟带于轿车底部与轿车一起前行,之某一路段处在拐弯时将被害人碾压致死。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检察院主要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2、涉案车辆扣押清单及车貌照片;

3、证人证言:

   其中有几位证人提到,在本案案发前已经发下被害人躺在路上,之前已有多位路人报案。

 4、被告人供述。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前后并不完全一致,但都供认在车辆第一接触被害人时碾压过了被害人,后三人没敢下车,开车继续前行,在路上听到唰唰的声音,因为下雨开着窗,关上车窗后声音就没有了,三人没有在意继续前行,后车辆开不动了,下车发现被害人在车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在车辆第一次接触被害人时,因为下雨路滑,并没有碾压过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往前推行,后车辆在逃逸行驶过程中将被害人碾压致死。

7、《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心脏破裂死亡。

8、《死因补充分析意见》,该分析意见认为颅脑损伤是致命伤,但不能即时导致死亡,心脏破裂伤,生活反应明显,符合生前伤特点,可导致即时死亡。另分析臀部大面积损伤生活反应差,认为系濒死期损伤。

9、《退卷情况说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根据涉案车辆及衣服现有痕迹无法做出鉴定。

二、案件焦点

1、本案定性,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山东交院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涉案车辆是第一次接触被害人就已经碾压过去,还是在逃逸过程中造成的碾压?

3、三名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心态是什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三、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一)《山东交院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与本案其他证据矛盾,鉴定依据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与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被告人均供述第一次接触即已碾压过去;

2与《死因补充分析意见》相矛盾,该补充分析意见认为臀部系濒死期损伤,而臀部损伤只有在车底部拖行过程中形成。那么,如臀部损伤系濒死伤,说明之前已经遭受致命损伤,即车辆第一次接触被害人时就已经碾压过去。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认定第一次接触没有碾压,而是逃逸过程中碾压。与上述《死因补充分析意见》相矛盾。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相矛盾。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鉴定委托后,对涉案车辆及被害人已无进行了勘验,认为“依据涉案车辆及被害人事发时所穿衣服上现有痕迹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见《退卷情况说明》)。

4为该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充分。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对涉案车辆进行勘验检查,没有形成车辆底部损害情况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采取拍照形式进行证据固定,而时隔数月后鉴定机构才对车辆底部进行的鉴定。

 

(二)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为过失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即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律师认为,从认识角度看,被告人对于车底是否有人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当时下着雨开着窗,关上车窗后就没有再听到唰唰的声音,三人就没有太在意。因此这种主观认识状态是模糊的。

从意志角度讲,三名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是持排斥态度的,并无放任其死亡的意思。

    (三)本案没有排除被害人在此之前就已经倒地死亡的可能性

根据死因鉴定,颅脑损伤也是致命伤,但本案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证据显示是该三人造成的被害人颅脑损伤。结合三名被告到达案发现场之前就已经有多人报案的事实来看,被害人在此之前就已经遭遇不测的可能性也较大存在。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案件审理结果

一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李某及王某犯包庇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民事部分也大成了调解。

五、案后总结

对于该类较为复杂的案件,对于律师来说,证据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律师反复阅卷,并根据阅卷所得及时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作为定案证据,不仅要求单个证据扎实充分,还要求该证据不得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所有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本案而言,《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与案件死因分析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使得“车辆是第一次就碾压了还是逃逸过程中碾压的”成为争议内容。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属于司法鉴定,但存在重大瑕疵。在鉴定程序上,在公安机关之前没有对车辆底部进行勘验并拍照取证的情况下,该鉴定机构在数月之后接受委托后,虽然对于车辆底部进行了勘验。但该勘验只是在意见书中以文字形式描述,而没有形成科学的勘验笔录,也没有拍照固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及辩护人在法庭上无法对于车辆底部损害情况有着直观的感受和判断,同时也会对该车辆底部损害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产生怀疑。

在鉴定内容上,也给人类似法官断案的感觉,是对于案件定性有了倾向性意见之后的司法鉴定。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讲,对于司法鉴定,应该保持其独立性,使得司法鉴定人员在事实领域及科学领域进行研究,而不要使得司法鉴定人员涉及案件定性的讨论。同时对于争议问题,司法鉴定人员应及时作出响应或者出庭对质。

对于辩护人来讲,作为律师来讲,要有向鉴定报告进行挑战的意识。要有将鉴定报告与案件其他证据比对的意识,从细微处入手、从细微处发掘!

另外,对于司法鉴定报告本身鉴定的手段、结论在科学角度上是否科学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但该类问题往往涉及科学领域,比如死因鉴定就涉及生物学,非律师一时所能审查。但在实践中也并非没有先例,但需要律师对于自然科学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多请教该领域的相关专家,实在不行,就得走申请重新鉴定或请专家对鉴定报 告本身进行鉴定的路子,但不要盲目进行,前提是律师必须对于最初的鉴定报告有了初步怀疑的线索或依据。

综上,司法鉴定报告虽然科学性较强,但在刑事案件中,它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神秘。律师要勇于挑战、善于挑战,这也是推动法治建设的行为!

本文根据笔者参与的本案部分环节整理而成,如有不当或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周海滨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学硕士。

 

上一篇:记一起贪污罪成功辩护案例 下一篇:刑事辩护经验总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