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事推定的公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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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试述刑事推定的公诉价值时间:2006-08-15阅读次数:52试述刑事推定的公诉价值张凌志皮志勇*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间的正常状态下的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断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推定的机理表现…

试述刑事推定的公诉价值

 

时间:2006-08-15  阅读次数:52 

 

试述刑事推定的公诉价值

 

张凌志 皮志勇*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间的正常状态下的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断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推定的机理表现为基础事实(一方或几个已知判断)和推定事实(新判断)之间的普遍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推定事实在正常状态下也存在。刑事推定就是指刑事案件某一法律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时,通过事实间的普遍联系的规律,用一个或若干个间接证据推定其存在的结论。其实质就是公诉人通过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个事实存在的论证过程。

 

公诉在法律上是证明犯罪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直接证据相对贫乏的条件下,运用刑事推定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长期存在,并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对刑事推定的原理、依据、价值、适用规则缺乏研究和分析,从而使公诉人在运用刑事推定解决具体问题时发生一些偏差,甚至发生推定错误,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充分认识和研究刑事推定,对公诉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推定的存在符合当前法律的要求。刑事推定属于案件事实证明的范畴,案件事实又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研究刑事推定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促进作用。

 

1、证据的本质特征肯定了刑事推定的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规定了证据的七种形式:“㈠物证、书证;㈡证人证言;㈢被害人陈述;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㈤鉴定结论;㈥勘验、检查笔录;㈦视听资料。”同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表明了证据有三个本质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三性”要求证据是客观事实,并与案件相关联,这种本质特征不仅不排斥刑事推定的存在,而且还实质性地规定了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推定的原理确认案件事实。“关联性”,就是指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实质性的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本身就包含了推定和判断的过程。何为“客观性”呢,一个证据,一个事实的真伪,是否是案件当时的真实再现,也是公诉人的判定问题。案件发生以后,证据再现的事实应该认为是当时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反映。鉴于证据本身的局限性,有关证据的消失和收集证据时的疏忽,案件证据不可能“如实反映案件全貌”,这就要求公诉人根据合法收集的证据进行“剪接”和分析,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案件原貌,其论证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必然会不同程度地适用刑事推定。

 

2、证据的分类要求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事推定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理论将证据进行了分类: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分类指导了公诉人在实践中使用证据的态度和方法,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证据的分类也使公诉人认识到了证据的差异和各类证据的证明作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划分就是要使公诉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确立“公正”立场,正确对待和判定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使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明白了证据的来源不同其证据效力也不同,从而要求公诉人尽可能地多使用原始证据,合理分析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则体现了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时证据的不同作用。所谓直接证据,是不需要和其它证据相结合就能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就是要借助其它证据,并同其它证据发生联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了案件的事实,减少了论证和推理过程,其证明力更直观,间接证据则要形成证据间的联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证明过程充满了推理,分析和判断。由此可见,法学理论关于证据的分类实质上要求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推定确认案件事实。

 

3、证据的作用和证据的运用要求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推定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真相,证据的运用则是科学地使用证据尽可能地反映案件事实真相。将二者综合起来就是说:科学地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公正处理案件。然而,证据的运用实质上是公诉人判断证据,分析案件事实最终通过对证据的论证确认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谈到“复杂、疑难”案件是指证据比较贫乏或证据矛盾比较多,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案件,这一类案件案情复杂,证据单薄,经常收集了所有能够收集的证据,证据之间还是存在一些矛盾,形成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的局面。但是作为一名公诉人不能因此而放弃案件,只能合理排除证据间的矛盾,去伪存真,全面认识案情和公正处理案件。

 

二、刑事推定在公诉阶段中大量存在,公诉人适用刑事推定,使许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得到了认定,有效地惩治了犯罪。

 

1、刑事推定在认定犯罪主观故意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直接决定着案件罪名的认定和处刑的轻重。犯罪分子作案以后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来隐瞒自己犯罪时的真实意图,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一般情况下,处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他们都不愿供认自己的犯意,或避重就轻或避实就虚,有的甚至不作供认。将有罪说成无罪,重罪说成轻罪,将此罪说成彼罪,尽其所能推脱罪责。如将抢劫罪说成抢夺罪,故意杀人罪说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说成是正当防卫,凡此种种,比比皆是。加之犯罪故意又是行为人的主观思维,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证据直接证实的,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证明,而犯罪行为相对于犯罪故意而言,则都属于间接故意,其证明过程实质上就是刑事推定的过程。其推定根据就是一定的行为是通过一定的思维来控制的,一定的思维又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实现的,因而通过一定的行为能够证实一定的思维,从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例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该案罪犯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持刀将被害人头、背、手等部位多处砍伤,并持刀拦阻他人救治,直至被害人失血性休克后才逃匿。庭审过程中该罪犯百般抵赖,狡辩自己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公诉人通过罪犯的行为推定罪犯的犯罪故意是故意杀人:即罪犯使用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拦阻他人救治,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没有死亡只是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的结果,因而认定罪犯是故意杀人,使罪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2、刑事推定能够解决客观事实方面的认定困难,快速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对于犯罪的客观事实方面适用刑事推定,可以缓解犯罪证明上的困难,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快速而有效地惩治犯罪。掩盖犯罪事实,隐匿、毁灭罪证是犯罪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手段。但是不管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么高明,总是会留些蛛丝马迹的,就是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了罪证,我们也能通过其主观思维和其他案情来予以证实事实真相。如公诉人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犯罪分子将他人砍成重伤,见四周无人便逃跑,然后将刀遗弃。犯罪分子抓捕追案后,诡辩自己是正当防卫,说是被害人持刀砍人,自己将刀夺过来后将被害人砍伤的。要证明本案事实真相,就必须证明刀是谁的这一事实,但是刀已经被遗弃,无法再现和辨认。这是本案的最大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运用刑事推定确认了“犯罪分子持刀伤人”这一客观事实。理由是:一个正常的人通常情况下都存在自我保护意识,更何况是在案发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都会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决不会遗弃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将自己送进监狱。而本案中的作案工具“刀”,是可以辨认的,也是可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如果是被害人的刀,则证据有利于被告人,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被告人便不会将刀遗弃;反之,如果是被告人的刀,则证据对被告人不利,可以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便会找机会毁灭罪证。现在“刀”这一证据被告人遗弃了,“刀”在法律事实上是存在的,那么根据本案其它事实和被告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刀”是被告人携带的,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存在。

 

3、刑事推定在公诉环节的适用,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理论上讲,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加以证明,而且还要证明其免受刑事追究的事实不成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都是先推定被告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智力障碍)等事实不成立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认为该事实成立,则要提供有关证据供司法机关调查核实。这样就避免了司法机关调查的盲目性,缩短了诉讼期限,节约了诉讼成本。

 

三、刑事推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必须符合规则。

 

1、刑事推定必须坚持忠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这一条文性规定要求公诉人处理案件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实在性,尊重客观事实,忠于案件事实真相,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刑事推定作为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一种方法,更要遵守忠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原则。具体地说,在刑事推定确认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对证据采取科学的态度,不能有任何的主观随意性。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况,我们既不能退避畏缩,排斥和否定间接证据,同时更不能滥用间接证据乱推理、瞎判断。在推定某一主要事实时,必须确认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间存在客观上的普遍联系,并且环环相扣,形成锁链,使推定事实客观、真实。

 

2、刑事推定必须遵循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成份。既是刑事诉讼原则,也是证据证明原则,因而刑事推定也必须遵循“无罪推定”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存在部分证据的毁灭和消失,导致案件事实和证据可能达不到追罪要求;对于这类案件,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称之为“疑案”。对于疑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因而在刑事推定时必须遵循此原则,即根据基础事实推定的结果不是唯一的,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借以刑事推定的基础事实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则不能进行推定,推定事实与基础事实间缺乏普遍联系的,不能确认推定事实,只有这样坚持合理、科学地适用刑事推定,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

 

3、刑事推定必须遵循“限制条件”适用原则。刑事推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但它不是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的必经程序;加之刑事推定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是逻辑学在证据学中的具体应用,因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逻辑学中的有关规则,是“有限制条件”的确认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首先,刑事推定是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状态,运用间接证据推定案件主要事实,因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没有直接证据是刑事推定的前提条件。其次,刑事推定既然是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那么,逻辑学中推理、判断规则要求的事实间存在的普遍联系是刑事推定的必要条件。第三,借以推定事实的基础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是刑事推定的客观条件。第四,刑事推定必须是公诉人的行为而不能由其他诉讼参予人参予是刑事推定的法律条件。所以说刑事推定是“有限制条件”适用的,也只有在推定条件存在时,才能保证推定结果客观、合法成为定案依据。

 

总之,刑事推定在公诉阶段产生和存在是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条件的,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认同了刑事推定的存在,并且刑事推定能够帮助公诉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在研究刑事推定规律的前提下,依据刑事推定原则,最大限度地科学适用刑事推定,追求刑事诉讼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高效率与低成本的美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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