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刑事推定

  发布时间:2010-03-11 21:22: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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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刑事推定提到刑事推定,人们可能会立刻联想到有罪推定,甚至有人直接称之为“有罪推定”,并将它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罪推定相对立。实际上,这是一种误区,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并非…

 

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刑事推定

 

提到刑事推定,人们可能会立刻联想到有罪推定,甚至有人直接称之为“有罪推定”,并将它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罪推定相对立。实际上,这是一种误区,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并非水火不相容,无罪推定只是刑事推定中的一种。那么,什么是刑事推定?为什么司法实践中可以运用刑事推定?刑事推定是必要的吗?刑事推定的运用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刑事推定存在的合理性。事物之间常态联系使刑事推定的存在具有可靠基础。根据唯物辩证法原理,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没有绝对孤立、静止的事物。人们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发现,有些事物之间存在常态联系,存在一定的规律性,表现为每当一个现象X出现,另一现象Y则通常接着出现。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必然性的联系。虽然特定情况下,这种常态联系会出现一定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偶然的,它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一种不稳定的、暂时的现象。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事实A到事实B的推定结论被证实是真实的,是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的。

 

刑事推定存在的必要性。缓解某些证明上的困难,避免诉讼陷入僵局。虽然依据认识论的观点,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但由于受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手段的局限性限制,在诉讼中时常会发生无法依靠现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形:甲用尖刀刺中乙的要害部位,且刺入伤口非常深,从而导致乙的死亡。但甲却始终不承认是故意杀人。在此情况下,若仍坚持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现实证据证明,必将使诉讼陷入僵局,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如果承认并设立推定制度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大大缓解证明上的困难,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推定是在对犯罪十分难以证明的条件下权衡利弊作出的不得已的而又十分必要的选择。

 

降低诉讼成本。有些案件事实虽然并非无法查清,但实际调查核实起来却很困难,若仍坚持控诉方提供足够的证据,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法予以证明,可以达到低诉讼成本支出,高效率惩治犯罪的效果。

 

可以减少控方不必要的举证,使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尽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有些犯罪构成要素,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这就决定了被告人必须承担这些要素不存在的证明责任。比如,对于“明知”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这样,通过刑事推定一定程度上倒置举证责任,从而契合了程序公正的要求。

 

推定是一种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这种判断不可避免地带有或然性成份,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吻合。而且推定的过程是法官运用其个人独具的经验去推导某一事实,必然带有法官个人的某种偏见性。推定的固有缺陷表明推定(无罪推定除外)在刑事法中的运用必然带来负面的影响。因为刑事法律在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涉及对他们重大利益的剥夺,所以,审慎、精确应当是刑事案件承办机关追求的目标,而推定恰恰不具备这种确定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法中必须谨慎运用推定。对刑事推定的严格运用,至少要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司法必要。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司法上必须确认但却又难以取得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或相关状态。“司法上必须确认”是指某些事实或相关状态如得不到确认,就不能继续推进诉讼进程,或者办案法官就无法进行下判。对于这些事实或相关状态如果没有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那就只有借助推定的手段来完成。

 

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刑事推定是以推理为基础,基础事实在推定过程中被当作逻辑推理三段论的小前提来运用,如果小前提不真实可靠,那么结论就一定是虚假的。一般来说,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有效公证的事实可以认为是真实可靠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推定中,对某些基础事实的真伪辨别应当有别于民事推定。比如,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事实可以直接推定成立,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这种“自认”不能单独作为定罪的依据,即不能单凭这种“自认”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不得二次推定。实际上,这是第二个原则的必然延伸。第二个原则强调刑事推定必须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事实上进行。如果第二次推定的基础是第一次推定的结论,这种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认为是真实的。因为第一次推定已有或然的成份,在或然的基础上再进行推定,或然性将成倍、甚至成数十倍地增加。

 

赋予当事人充分的反驳权利。推定具有可反驳性,不可反驳的就不是推定,而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如前所述,刑事推定是在“一般与个别”、“常规与例外”中择优的结果,尽管“一般”和“常规”的出现概率非常高,但“个别”和“例外”也有出现的可能。

 

刑事推定事关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家性命,因此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反驳权利,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推定的结论,以将“个别”、“例外”的出现几率降到最低限度。

 

(李玉蓉 大江网-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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