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如何量刑(山东)

  发布时间:2011-02-16 18:57:53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抢劫罪如何量刑(山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五)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
抢劫罪如何量刑(山东)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

    (五)抢劫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劫致被害人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以抢劫一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以抢劫三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劫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 万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本罪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缓刑适用条件

    (1)抢劫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2)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

    ②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退赃、缴纳罚金的;

    ③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上一篇: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山东) 下一篇:盗窃罪如何量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