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量刑(山东)

  发布时间:2011-02-16 19:00: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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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量刑(山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量刑(山东)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 千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过3次、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1 万5 千元至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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