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记卡被盗数额应以余额及透支限额计算

  发布时间:2012-10-15 10:58: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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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贷记卡被盗数额应以余额及透支限额计算www.spp.cn  2012年07月25日09:55:54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盛庆雯​ 青岛刑事律师在线-青岛律师-专业刑事辩护​贷记卡是银行所发信用卡的一种,除了具有刷卡消费…
贷记卡被盗数额应以余额及透支限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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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是银行所发信用卡的一种,除了具有刷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的基本功能外,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先透支后还款。因此,银行贷记卡内的财产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存款余额,二是可透支的信用额度。银行贷记卡的使用由贷记卡的所有人持卡到银行或指定商户,按操作程序输入密码后,即可进行交易。因此,只要具备银行贷记卡和其密码就实际拥有了卡内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一旦银行贷记卡和密码同时被盗,如何确定盗窃犯罪的数额?笔者认为,当银行贷记卡和密码同时被盗时,无论犯罪嫌疑人有否使用贷记卡,均应以卡内余额和可透支限额计算盗窃数额。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计算。而贷记卡和密码一旦同时被盗,其性质与活期存折无异,可即时到银行或指定商户在存款余额和可透支限额的范围内取现或者消费,因此银行贷记卡和密码同时被盗,可以比照此司法解释,按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认定盗窃数额,即以卡内余额和可透支限额计算。

二是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盗窃罪的既逐标准是“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即是犯罪既逐。银行贷记卡和密码一旦同时被盗,卡内的资产即被犯罪嫌疑人所控制,在24小时营业的自助银行,犯罪嫌疑人可凭银行卡和密码对卡的财产作出处置,而失主发现被盗后的挂失行为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对已实施完成的盗窃犯罪没有影响。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到银行提现或者刷卡消费,只是对盗窃所得的转移和处分,只能作为处刑时的量刑情节,而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和数额的认定。

三是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按照贷记卡章程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应尽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因持卡人未尽注意义务致银行卡和密码同时丢失,导致犯罪嫌疑人通过持有贷记卡并输入正确密码盗走被害人卡内的余额和可透支限额,只要银行柜台和柜员机未违反规定支付,将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透支金额银行则会要求持卡人按协议归还,卡内余额和透支金额的损失只能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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