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2011年度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2-10-20 16:53: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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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法院2011年度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青岛刑事律师-青岛律师-专业刑事辩护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

上海法院2011年度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

 青岛刑事律师-青岛律师-专业刑事辩护

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对上海法院2011年度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进行通报,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涉信用卡犯罪的防治,从而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刑事司法保障。本通报首先对上海法院2011年度涉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然后对涉信用卡犯罪高发、多发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

一、涉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2011年上海法院共收涉信用卡犯罪案件1,013件1,132人(一审),与2010年987件1,075人相比,分别增长2.6%和5.3%。审结生效1,009件1,110人,与2010年975件1,045人相比,分别增长3.5%和6.2%。其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5件5人,妨害信用卡管理20件36人,信用卡诈骗955件1,013人,利用POS机非法套现29件56人。(见表1)

 

 

 

 



  
 
 

 

 

 

 

 

 

 

 


涉信用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1.增速放慢,但案件绝对数居高不下

从2007年到2011年,案件数量一直呈增长趋势,收案分别增长61.3%、73.6%、50.0%和2.6%,结案分别增长57.5%、69.4%、60.4%和3.5%。可见,从2007年到2010年,收结案数呈直线上升趋势,而从2010年到2011年,尽管收结案数仍然呈增长趋势,但增速明显放慢。虽然涉信用卡犯罪增速放慢,但案件绝对数居高不下,收结案数均占金融犯罪收结案总量的87%以上,成为当前金融犯罪的突出问题。(见表2)

2.信用卡诈骗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恶意透支型为主

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直是金融犯罪的“重灾区”。从2007年至2010年,收结案年增速均在45%以上,但2011年增速明显放慢,收结案仅增长1.3%和1.6%。但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仍然较大,约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4.6%,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2.5%。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普遍,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如黄浦法院审结的45件案件中有38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全部案件的84.4%。

3.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增速明显,涉案金额大,共同犯罪突出

自2009年12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以来,2010年审结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21件,2011年为29件,增速达38%。个体户、公司负责人尤其建材类公司负责人将POS机出租、出借或者自行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不法分子购买、租赁POS机或者虚设公司申领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29件案件涉案金额4.76亿元,平均涉案1600余万元,其中宋某、李某非法套现案,涉案金额最大,达1.078亿余元。在29件案件中有15件为共同犯罪案件,占50%以上,突出表现为部分犯罪分子负责购买、申领、租借POS机,其他犯罪分子负责招揽套现客户,共同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

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有增多趋势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大多是为了伪造信用卡,实现变现、套现或者出售牟利。多数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目的是为了套现或者出售牟利。如林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随身携带他人身份证100余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300余张。尽管这两种犯罪的数量不多,但明显呈增长趋势,如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从2件增至5件,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从13件增至20件。

5.涉外因素增多,专业化、网络化趋势明显

随着国内银行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使用境外信用卡或者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在国内进行恶意透支、外国人在国内实施信用卡诈骗、外国人与中国人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不断发生。一些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手段,将伪卡制作技术与高科技相结合,或者通过网络招揽套现客户,实施信用卡诈骗、非法套现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流水线作业”。随着“养卡公司”、“刷卡公司”的出现,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也有的信用卡套现与以卡养卡、放高利贷、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在这个庞大的产业链条中,POS机成为很重要的一环。

6.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赃率高,适用刑罚较为轻缓

涉信用卡犯罪案件一般案情较为简单,涉案金额绝大多数属于“较大”范围(即处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根据刑法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上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节,基本上由基层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刑罚较为轻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74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33人,宣告缓刑606人,免予刑事处罚93人,单处罚金4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达63.3%。

二、涉信用卡犯罪的原因分析

涉信用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1.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

如有的银行风险意识不强,为了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有的银行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仅用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进行核实,更不对担保人进行核实。有的银行与企业推出银企联名卡,由于该卡的信用审核系统游离于传统审核评估系统之外,办卡程序比普通信用卡更为简单,不少企业的“优质客户”可以直接申领信用卡。还有的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即“代办”,由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致使不具有还款能力、还款能力低、信用记录不良等资信较低的人申领了信用卡甚至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或者不具备相应资信的人申领了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信用卡泛滥,多头授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方便,显然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非法套现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2.信用体系不完备,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当前,完备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信用体系不完备,导致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无法做出正确、全面的判断,致使不具有资信条件的人申领了信用卡、不具备相应资信的人申领了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同时,各银行之间尚未建立健全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只能在本银行系统内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申领及透支情况进行监控,对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则无法掌握。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在一个或者几个银行恶意透支以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恶意透支,导致涉信用卡犯罪越来越严重。

3.POS机准入门槛过低,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

部分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违反规定,放低设立POS机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批准设立POS机后,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导致出现“刷卡公司”、出租、出售POS机现象,加上对异常交易没有及时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使得POS机在实现信用卡消费功能的同时,容易成为实施涉信用卡犯罪的工具。一些工商部门审查不严、监管不到位,为不法分子以设立公司为名行申领POS机进行非法套现为实创造了条件。由于银行系统和税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且销售收入较少但又申领了POS机的商户不是税务稽查重点,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对这些商户的POS机套现进行有效监控。

4.被害人风险意识不强,防范意识薄弱

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处理客户资料时造成客户信息泄漏,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一些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随意丢弃存取款单据,取款时不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取款后忘记取卡,设置密码过于简单,不注意对信用卡账号、密码和身份资料保密,随意借给他人身份证等,与涉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关系。

三、防治涉信用卡犯罪的相关建议

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涉信用卡犯罪的迅猛增长势头在2011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仍然呈增长态势,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形势不容乐观。我们认为,防治涉信用卡犯罪,必须继续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依法惩处的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制堵漏,强化防范机制,确保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涉信用卡犯罪

针对涉信用卡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必须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用好、用足刑罚,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对于惯犯以及大量透支后肆意挥霍、使用透支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成立“刷卡公司”且非法套现数额巨大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打击。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如基于生产、生活困难等原因而恶意透支数额较小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2.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

防范涉信用卡犯罪的重点就是要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而导致恶意透支的源头主要在于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因此,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是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首先,银行应改变仅仅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更要考核发卡质量,注重优质客户的开发。其次,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对申请材料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核,更要进行实质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决定授予相应的信用额度;对已经持有一定数量信用卡的客户审慎发卡,降低“多头授信”、“以卡养卡”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三,银行应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如在发卡和欠款催收阶段承担释明义务,向持卡人、授信商户进行必要的义务交待和有关恶意透支行为后果的风险提示;统一催收程序,对催收方式、次数、内容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等。

3.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恶意透支通报机制

首先,政府要牵头建立覆盖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质检、电信、社会保障等多部门的社会征信网络体系,逐步消除征信体系建设中条块分割、信息垄断的局面,充分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以及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其次,要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避免银行因相关数据的滞后而无法掌握不法分子多处申办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第三,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发卡信息共享机制和恶意透支情况互相通报机制,堵塞恶意透支者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

4.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和加强监管

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催生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以及放高利贷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规范POS机的设立程序和准入条件,加强对POS机的监管,对于防治涉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银行应该在工商、税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的准入。根据发案情况来看,特别应严格小商户、建材类公司申请POS机的设立程序与准入条件。其次,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应对POS机商户进行定期回访,检查POS机运行状况、单据是否齐全,避免规模较小的商户申领多台POS机,避免以申领POS机为目的虚设公司,防止POS机异常挪用或者进行虚假交易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特约商户涉及信用卡支付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预警;对交易数额突然增加的商户,增加检查的次数以及突然性。第三,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综合整治违法套现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如对已经申领POS机的商户在年审或稽查过程中予以特别关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对非法套现进行税务征收,使从事套现者无利可图,从而防止非法套现。

5.加强风险预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银行应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规范操作流程,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也要防微杜渐,避免内外勾结实施涉信用卡犯罪;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使用中提升技术含量;在ATM机旁张贴提醒告示,加强对ATM机网点的监控及巡查,防止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设备等,切断不法分子获取卡号、密码的途径。普通公民要警惕常见的犯罪手段,提高保护自我信息的意识,防止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直接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业务,细心设置、妥善保管好密码,慎重使用网上银行,在ATM机存取款时提高警惕,取款后不要遗忘取卡、随便丢弃存取款单据,遇信用卡被吞噬时直接拨打银行短号服务热线等。

6.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和诚信经营

政府应当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深入社区、商场、学校等地,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宣传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性质、类型和后果,尤其是恶意透支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宣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出租、出借、购买POS机、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违法性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因盲目消费而导致恶意透支行为;倡导POS机商户诚信经营,管理好POS机,防止假消费、真刷卡的虚假交易经营行为。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促使自觉抵制涉信用卡犯罪,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法院可以和报社、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合作,选择典型或者新类型案件,采取网络、电视庭审直播、平面媒体刊登案例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形成持卡人理性消费、POS机商户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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