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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承包者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盈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
发布时间:2012-10-26 23:05:21 点击数:
导读: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盈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裁判摘要: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盈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那么,被告人肖元华是…
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盈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摘要: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盈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
那么,被告人肖元华是否非法占有了14万余元的公款呢?经查明,被告人肖元华与司法局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实行定额上缴利润承包,即所谓大包干。当所在单位清理整顿所办实体时,肖按承包协议足额上缴了利润。对剩余的所创利润14万元,按承包协议规定,应当由肖元华自主分配,肖有权处分。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决定了这笔款项不是公共财产。因此,不论行为人以什么方式占有,均不构成贪污罪,也就是说,被告人肖元华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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