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2-10-26 23:03:4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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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一般而言,通过犯罪对象,就可以对贪污罪与受贿罪做出清楚的界定。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系他人(包括单位)的财物,即为受贿;所取得财物系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包括…

 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一般而言,通过犯罪对象,就可以对贪污罪与受贿罪做出清楚的界定。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系他人(包括单位)的财物,即为受贿;所取得财物系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即为贪污。但是,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职务便利,经由交易对方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形式给付其个人的财物,不能不加区别的一概认定为受贿行为,而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实际上是属于经济往来的对方单位,还是行为人单位,审慎加以区分。

在购销活动中,如果购入方行为人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实际上来源于虚增标的金额,或者卖出方行为人收受的实际来源于降低标的金额,因该回扣手续费实质上属于本单位的额外支出或应得利益,实际上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权利,就应当特别注意是否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行为。

参考案例:胡启能贪污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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