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2-03-06 21:33: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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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毒品犯罪如何量刑(山东)作者:周海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量刑指导意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

 毒品犯罪如何量刑(山东)

作者:周海滨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

【量刑指导意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 *** 、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 *** 、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

1)受雇运输毒品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 *** 、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它相应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 *** 、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每增加鸦片4 *** 、甲基苯丙胺0.2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每增加鸦片2 *** 、甲基苯丙胺0.1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每增加鸦片10 *** 、甲基苯丙胺0.5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每增加鸦片4060 *** 、甲基苯丙胺23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次数为两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犯罪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犯罪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犯罪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罪中量刑情节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贩养吸,被查扣毒品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经认定累犯的,不得重复评价。

1.多个罪中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连乘公式:1±α1×1±α2×1±α3【注:A 代表基准刑,α代表量刑情节调节比例,±根据量刑情节是从严情节还是从宽情节确定】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5.本实施细则对常见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了规定,各中院可以结合当地审判实际对上述事实、情节进行细化,并报省法院备案。

7.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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