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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如何量刑
毒品犯罪如何量刑(山东)
毒品犯罪如何量刑(山东)
作者:周海滨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
【量刑指导意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
(1)受雇运输毒品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每增加鸦片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次数为两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犯罪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犯罪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犯罪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罪中量刑情节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贩养吸,被查扣毒品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经认定累犯的,不得重复评价。
1.多个罪中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连乘公式:A×(1±α1)×(1±α2)×(1±α3)…【注:A 代表基准刑,α代表量刑情节调节比例,±根据量刑情节是从严情节还是从宽情节确定】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5.本实施细则对常见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了规定,各中院可以结合当地审判实际对上述事实、情节进行细化,并报省法院备案。
7.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周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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