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浅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26 21:44: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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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一起案例浅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问题于艳彩近年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日益增多,从一开始出现在沿海发达城市,到目前内地城市也频频发案,并且非法制、售假发票犯罪的手段越来越专业,并形成…
从一起案例浅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问题

 于艳彩



近年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日益增多,从一开始出现在沿海发达城市,到目前内地城市也频频发案,并且非法制、售假发票犯罪的手段越来越专业,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态势。该类犯罪不仅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收款的大量流失,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并且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逐步成为我国税收犯罪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试结合一起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与罚案例浅谈几点看法,以期与读者商榷。

案例:2008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从老家浙江省台州市来到河南,租住许昌市区,二人在郑州市文化路科技市场从一些抱小孩的妇女处低价购买假发票,并印制“代办各类发票”的名片,在许昌市区各大酒店门口向过路人散发,后通过电话联系,向有意购买假发票的人出售假发票。经检察机关查实:2008年12月份以来,张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孙某等6人先后11次出售假发票271张,票面金额达3400113元,李某先后4次向樊某等人出售假发票653份,票面金额达156065元。经税务部门鉴定,张某、李某二人出售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出售的发票种类,均为伪造的除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该行为应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无异议。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在量刑幅度上是按“情节严重”处理还是按一般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十二类涉税犯罪追诉标准》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一规定仅明确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规定。河南省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及量刑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个人(单位)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200份)的,属数额较大,应予追诉,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个人(单位)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0份(1000)份的,属数额巨大,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该座谈会纪要仍然仅规定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0份的,属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如何把握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何为“情节严重”上缺乏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在处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时,因找不到对“情节严重”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比照同类犯罪如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理,即个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满50份属数额较大,予以追诉,个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0份以上的,按“情节严重”处理。那么依照该处理方法,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均超过了200份,应按照“情节严重”处理,对张某、李某需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首先在目前制、售假发票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的处罚不应仅依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份数,应同时考虑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票面金额。其次,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使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分子罚当其罪。结合司法实践,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1、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量巨大。河南省对于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规定个人出售200份(单位1000份)的,属“数额巨大”。但比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幅度不难看出,刑法规定对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行为的处罚较之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要轻一些(前者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后者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据此,笔者认为,对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达500份以上可认定为“数量巨大”。

2、多次(3次以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该严重后果可依据有关税务部门对具体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实际数额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情节,据此,笔者认为,也可以将非法制造、出售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30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 同时,笔者还认为,对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的时间界限,应该界定在人民法院审判时。从实事求是和鼓励被告人积极挽回国家损失的角度出发,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该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4、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制售发票犯罪日益猖獗,很大原因在于此类犯罪的高利润性。一般印制假发票成本较低,而制售假发票的收益则非常可观。在如此高利收益的诱惑下,制售假发票者自然要冒险一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获利数量巨大”。

依照上述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本文所述案例中,张某、李某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应属“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我国刑法第209 条的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阐释,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犯罪时有法可依,罚当其罪。充分发挥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和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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