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应主客观一致

  发布时间:2013-03-11 08:49:25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应主客观一致​​2013-02-2209:05:19​【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彭霞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禹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向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16…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应主客观一致

2013-02-22 09:05:19字号打印关闭

  ◇ 彭 霞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禹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向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16克,回家后对该毒品进行分包装。同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禹某与雷某电话联系,约定在涪陵区三环路海怡天新大兴爱家超市附近见面。二人依约见面后,被告人禹某在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0.1克以人民币85元贩卖给雷某时被公安机关发现,禹某、雷某均实施逃跑。被告人禹某逃跑不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6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涪法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本院作出(2011)涪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后判决:一、撤销本院(2008)涪法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不同观点】

  对本案中被告人禹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控辩双方存在不同观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禹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禹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购买,回家分装后再贩卖于他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还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被告人禹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禹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禹某在案发当天与雷某约定见面目的不是向其贩卖毒品;被告人虽购买毒品且进行分包装,目的是方便自己吸食,且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向雷某贩卖毒品,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认为,被告人禹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禹某被抓获时,毒品尚未交易,处于非法持有的状态,其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被告人禹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再审中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禹某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0.1克以人民币85元贩卖给雷某,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后又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女性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 下一篇: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