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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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作者:李跃进发布时间:2010-10-2510:18:26一、案情简介: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金东犯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贷款诈骗罪:2005年至2006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作者:李跃进  发布时间:2010-10-25 10:18:26


 一、案情简介: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金东犯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贷款诈骗罪: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周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和私章冒充他人,通过虚构地址和借款用途的方法,在本市贺畈、坦渡、五里、聂市、源潭信用社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54.38万元,已偿还利息人民币33103.9元,本金未还。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金东自2005年初至2006年11月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51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03万。被告人周金东将诈骗所得贷款和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偿还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放高利贷、买地下六合彩、包养情妇、个人消费等用途。其中,借款及放高利贷计人民币19万元;买码输掉人民币50多万;包养情妇花费人民币8万多元;除此之外,还偿还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和用于个人开支等费用。

被告人周金东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1、贷款诈骗的事实:与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2、集资诈骗的事实:自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周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借款用途和隐瞒借款用于买地下六合彩、包养情妇、偿还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分别向46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21.8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金东将诈骗所得贷款和集资诈骗款,主要用于偿还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放高利贷、买地下六合彩、包养情妇、个人消费等用途。其中,被告人周金东借款及放高利贷计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周金东在杨华那里买码输掉人民币50多万;包养情妇花费人民币8万多元;除此之外,被告人周金东还要偿还自己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和用于个人开支等费用。。                             

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金东由于还不起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而潜逃。

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被告人周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或者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和私章冒充他人,通过虚构地址和借款用途的方法诈骗信用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和隐瞒借款用于买地下六合彩、包养情妇、偿还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金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告人周金东通过虚构借款用途,以借做高露洁洗洁用品的总代理及开餐馆为幌子,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夸大自己的实力,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入股,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221.84万元。被告人周金东自2005年就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的骗取资金,将骗得的资金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包养情妇、偿还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用于个人消费,而只有少量的集资款用于了经营餐馆生意,给广大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21.84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周金东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金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有误,应予纠正。因集资诈骗是以被告人周金东实际占有的资金确定犯罪金额。对此应将被告人周金东偿还了被害人的本金,予以剔除,最终确定被告人周金东集资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221.84万元。对被告人周金东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意见,因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周金东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现查实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应按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周金东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周金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金东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金东造成被害单位贺畈、坦渡、五里、聂市、源潭信用社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38万元及其利息,造成被害人李群、骆四军、游黎明等46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84万元,责令退赔。

被告人周金东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金东主观上明知自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金东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采取虚构借款用途和隐瞒借款用于买地下六合彩、包养情妇、偿还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集资诈骗是以被告人周金东实际占有的资金确定犯罪金额。对此应将被告人周金东偿还了被害人的本金,予以剔除,最终确定被告人周金东集资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221.84万元。

五、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周金东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被告人周金东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被告人周金东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周金东为了达到非法占的目的,谎称自己是高露洁洗洁用品的总代理,在本市旅游区开餐馆,生意做得大,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骗取他人的资金。其主观上为故意的心理。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资金用途和高回报为诱饵的欺骗方法。被告人周金东以虚构借款用途和隐瞒借款用于买地下六合彩、包养情妇、偿还向他人借款的高额利息、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达到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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