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

作者:周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3 11:25: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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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青岛周海滨律师整理根据刑法153条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做如下总结:1、处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

青岛周海滨律师整理


 根据刑法153条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做如下总结: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 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这里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 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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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 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注:上述普通货物、物品指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以外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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